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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暖气费的法律法规,天津取暖费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0 06:49:0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取暖费标准

普通住宅25块钱一平米

天津取暖费标准

2,天津采暖费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居民住宅采暖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非居民住宅采暖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开发区和保税区的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现行的采暖费收取依据天津市物价局文件,是按照津价商【2008】285号“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件执行的。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的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天津采暖费收费标准

3,天津市取暖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取暖滞纳金如何计算是否有上限

从每年1月1日起开始收滞纳金,每天千分之一,没有上限,滞纳金归供热部门所有

天津市取暖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取暖滞纳金如何计算是否有上限

4,天津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如何办理天津供热采暖费退费

《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中注明:在供热期内,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这一标准温度。如果低于标准温度,市民可按10%、50%、100%三种标准申请退费。 《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同时注明: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18℃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比如说,测温时室内卧室温度不达标,那申请退费时所对应的,就是卧室。 需要提醒的是,供热单位如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如果符合退还采暖费的条件,用热户可持测温单和供热用热合同到所属辖区供热站办理退还采暖费手续。办理退费的时间一般是在供热期结束之后。在申请退费时,用热户可以选择直接退费或将退费额顺延到下一采暖期扣除的两种方式。对退费有异议的市民,可视具体情况与辖区供热站或交费单位进行协商。如果是用热户因为个人原因造成暖气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将不予退还采暖费。

5,天津劳动法冷暖费的补贴标准是

劳动法中低温补助的标准是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贴。目前暂时还没有关于低温补助的政策,倒是有高温补助的规定。  一般在劳动法中只有对高温补贴的规定以及补贴标准,具体的补贴标准要根据不同的城市,补贴标准也是不相同的。

6,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水务、财政、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和区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第十一条 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市供热办公室可以委托区供热办公室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四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并提供有关供热工程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单户分环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供热办公室备案。  供热设施单户分环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单户分环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  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7,在天津市暖气费怎么算的

有的小区计量收费,大多数是按使用面积,25一平米
天津收取超高费用 非常不合理 释放热量是一样的 还需要多加钱
按面积收费
按照房本面积收费
河北区淮安西道艳益家园后面区供热站

8,供暖费国家的法律规定应该由哪一方来支付谢谢

你问的问题还真的有意思,目前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供暖费支付的规定,但原则是谁使用谁承担费用。在具体问题上要具体分析:如果针对暖气公司来说,谁交费,就给谁开通供暖。如果针对租赁房屋的来说,可以双方约定,如果出租方承担,那么房租费用就会增加,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是谁使用、谁受益谁承担费用。
你说的不明不白,是你租房还是什么的?不知道国家法律有没有规定这个,但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大家各自商定又是一回事。
现行规定取暖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就是房产证上的面积)。这个规定是合理的,公共面积包括墙体同样享受了“热”,因为室内面积和这些都是分不开的,如果那样算,供暖企业亏损更大,导致单位面积取暖费还得上涨,结果是一样的。

9,关于天津暖气滞纳金的问题

如果滞纳金成立的话,应该是从每一个账期该交滞纳金的日子起算到今天交的时候。应该是个天文数字了(如果合同上注明累进滞纳金的话)。有一个可能他们没有每年来向你追讨,这样就有个2年的期限,过了2年,连暖气费也可以不交(当然你要考虑今后银行贷款的信用等级会降低)。但是你要重新开户,不知道你们开户的费用大不大。你可以和他们去商量,找他们领导磨叽,得到你想要的。
有法律依据,就是天津市供热管理条例,好好看看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再者先和供热公司协商,看他们是否接受你的意见,如果接受那就很好了。在我们这边是要交清你所说的费用外还要交入网费。具体多少就看供热公司怎样的态度了。
没有。征管法只规定了滞纳金按照少缴或不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并没有规定滞纳金最高不能超过本金。其实,按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查处偷逃税问题,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除外。这样,一般滞纳金是不会超过本金的。

10,天津市供热物价局怎样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经营集中供热的企事业单位和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包括热电、地热、锅炉供热)均热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接受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按规定的时间缴纳采暖费,否则供热单位有权不予供热。  第四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供热建筑面积范围计算采暖费。  第五条:供热建筑面积是指不包括公用楼梯间等公用建筑面积和敞开式阳台的建筑面积。原设计封闭式的阳台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建筑面积的计算可能采取实际测量的办法确定。如发生争议,可提请各区供热办公室直至市供热办公室协调、仲裁。  第六条:用户当年不用热,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暂停手续,由供热单位采取措施停热。未售出的空户由产权单位缴纳采暖费。  第七条:本市冬季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供热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作出提前或延长供暖期的决定,提前或延长期内不再加收采暖费。  第八条:采暖费包括室内采暖设施的维修费。  第九条:供热单位依据市民政局津民字[2000]44号文件,对特困户居民采暖费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条: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集中供热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采暖费价格收缴。  第十二条: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交纳全部采暖费,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要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按合同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对期停止供热或依法诉讼。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要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冬季持续稳定供热,对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和对用户报修不积极处理造成损失的要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对其当事人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原下发“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和制定居民取暖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附件,“天津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结算和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分别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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