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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开庭视频,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有叫史艳文的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0 08:09:29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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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首例套路贷开庭了吗

8月30日,穆嘉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等罪一案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检方指控:2015年起,被告人穆嘉纠集20多人,先后非法成立万融泓泰等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穆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与被告人孙振等人相互勾结,通过“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使用暴力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2300多万元,造成多名被害人轻伤或者轻微伤,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不敢举报、控告,有的甚至变卖房产、倾家荡产、远走他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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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宇案最后是赔了还是没有赔天津彭宇案许云鹤有没有赔10万

彭宇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书的明确要求,赔偿责任和数额都不得公开。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判许云鹤用的是三维重建模型,还原事件真相。扩展资料:当时舆论压力巨大,法院提供的材料又少得可怜,我们请了上海医界最知名的骨科专家和法医学专家会诊,大家都觉得,这个案子要还原真相不容易。”李正东回忆说,“陈老师带着我们梳理出此前案件的三个争议点,在排除前两个争议点后,针对第三个关键点寻找鉴定技术突破口。一是针对保险杠高度高于膝盖,撞击不成立的争议。陈忆九认为:汽车紧急刹车车头自然向下压,撞击时高度可以吻合。二是护栏高度问题。许云鹤声称护栏“大约1米高”,那么身高不足一米六的王秀芝要想跨越就容易摔倒。为此陈忆九等专家专门到现场实地勘察,发现护栏高度仅为50公分,王秀芝跨越难度并不大。三是王秀芝右小腿骨折是撞伤、还是摔伤,抑或是撞击后摔倒所致?陈忆九决定利用“虚拟解剖”及“损伤生物力学重建” 技术来还原真相。“这门技术的核心是用人体数据构建正常状态和损伤状态的模型,通过两者的对比,加载不同的致伤条件,模拟损伤形成过程。”尽管当时这门技术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但他们还是决定试一试。李正东接下了这个活。这是一个重复、漫长和枯燥的过程。“当时比较幸运的是,医院保存了王秀芝案发时拍摄的双腿CT电子数据,这些数据很完整,是我们三维建模的关键。我先给王秀芝的右腿构建了损伤后的模型,然后再利用其左腿的数据用镜像(对称反转)的方式构建了右腿损伤前的三维有限元模型。”李正东说。再接下来就是要对外力作用下的人体损伤过程进行仿真比对。“假设、求证、否定,再假设、再求证、再否定,我们从不同方向、按不同大小的力量对损伤状态加载求证,前后进行了100多次的加载,中间不留灰色地带,力求整个求证比对过程是完整而不留盲区的。”李正东说,这个过程下来,王秀芝的损伤仿真模拟渐渐明晰了起来。根据这些完整的实验数据,陈忆九做出了判断:王秀芝腓骨小头骨折由撞击直接形成。“陈老师认为,一方面摔倒致伤位置不符,作用力的大小也不符合摔伤形态;另一方面影像显示胫骨呈现倒T形骨折,符合撞击致伤的形态。”李正东说。生物力学最直观地模拟了许云鹤案的事故现场,其说服力不言而喻,彻底避免了以往依靠“经验判断”而备受争议的尴尬。二审开庭,陈忆九亲自出庭,并当场呈现了生物力学模拟仿真的事故现场,面对这一切,许云鹤沉默了……法院最终判决,许云鹤撞伤王秀芝的事实成立,根据各自事故责任,许赔偿王10.86万元。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国社会冷漠道德滑坡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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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许云鹤的二审开庭

2011年8月22日下午,网络热议的“天津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媒体和旁听市民将法庭围得水泄不通。在庭审现场,声称被撞的王秀芝老太情绪激动,甚至一度失声痛哭。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为车辆是否与王秀芝发生接触,以及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案。该案首先是“案发瞬间无法还原、双方举证均不充分”。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10万元后,舆论和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倾向许云鹤,而民间也再次引发有关社会公德的大讨论。名为“天津许云鹤”的微博,已有近万名粉丝对其关注。8月16日的“助人为乐,反被讹10万,法院乱判葫芦案,何处申冤?”帖子被各大论坛争相转载。二审判决会给该案带来什么进展?昨日开庭时间本是下午3时30分,但王老太由于情绪激动,在下午3时53分许才在亲属的陪伴下,坐着轮椅进入法庭。王老太当庭几度情绪失控在庭审现场,许云鹤称,2009年10月21日上午,他驾车看到王老太翻越护栏时,车与其距离至少有30~40米,“当时我已实施刹车制动了。”他描述车速约为30~35迈,“我刚看到时她还没有翻过护栏,发现她摔倒时距她大约有10米。”事发后他驾驶车辆成45度角向左靠在护栏上,这被称有明显的紧急制动嫌疑。许云鹤解释说:“向左打方向盘只是我停车时的一个下意识动作,不想挡住后面的车。”许云鹤说,下车后他先看了一下车门是否与护栏发生刮蹭,之后才走到老太太身边问:“您没事吧?摔到哪里了?”而且他记得很清楚,老太太第一句话是“我死了你们才高兴呢!”而王老太在庭审现场描述被撞过程的时候,向大家展示了受伤的右腿,并说被撞的是右腿膝盖下方。在法庭上,王秀芝几次情绪失控,看起来身体十分虚弱的她大多数时间都靠在女儿王莉萍的肩膀上。对于事故发生的那个瞬间,王老太当庭表示,她跨过护栏之后看到许云鹤的车向她驶来,当时车速很快,“我还往后倒了几步,但没有躲过。我被撞后先向前仰,顺势趴在他的车上,之后又向后摔倒的。”王老太表示,当时她已经傻了,只顾着说:“快打电话给管马路的警察!”17时许,法官宣布二审庭审结束,双方下次开庭是“质证”阶段。8月20日下午,记者曾来到两年前的案件事发地。据许云鹤口述,当日他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红星美凯龙家具广场附近时发现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不慎摔倒在南向北的机动车道内。许云鹤发现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方向盘,车辆在王老太身前停住,双方无接触。当庭实录天津日报胡然提供第一手资料下面,我将把双方的陈述要点和法庭的询问要点一一记录。还是原来的宗旨,客观记述,尽量不掺杂个人观点。希望网友们看全后再发表评论1、许云鹤和律师的观点(许云鹤,许云鹤的父亲,律师共3人出庭):A,红桥法院的判决是靠猜测,假设判决,许云鹤没有撞人,该案不是交通事故。B,王老太的伤情是自行导致,与许云鹤无关。骨折恢复不理想,是因她和家属没有积极治疗,导致病情延误。王老太有3个子女,且有子女个体经营,应该有实力治疗2、许云鹤和律师的观点(继续)C,王老太的伤是跨护栏摔倒所致。D,此案超过诉讼时效。人身损害的追溯时效是1年,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一年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受害方无权再请求主张,无论是事发时间,还是王老太出院时间,还是交通队的文书,都超过了1年。红桥法院应该不予审理,但却在判决书中没有涉及3、许云鹤认为,既然王老太和家人事故发生后1年都没有起诉,说明王老太家人也认为此事与许云鹤无关4、王老太一方观点(王老太坐轮椅由几名家属陪同,和一名律师出庭):A,交通事故并非必须有接触,只要有过错或意外发生即可。无论是医院接诊记录,还是交通队笔录,都称这是交通事故。B,医院诊断,主治医师接受法庭调查时称“根据年龄、病情等看,自己摔伤可能性较小”。且伤处是右腿,与轿车方向一致5、王老太一方观点(继续)C.机动车一旦行驶,必然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从图片看到,车辆几乎撞到护栏,呈45度角。可见现场情况很危险。如不制动,可能更严重。王老太不是自己绊倒,更不是见义勇为。如许云鹤驾车离去,将是肇事逃逸。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何来见义勇为?6、王老太一方观点(继续)D、过错责任。第一,许云鹤驾驶没有投保交强险车辆,该车不具备上路条件,应由交警查扣。第二,许云鹤自述前方有大货车,欲超车入第一车道,突见王老太。他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未及时观察四周、意识慌乱、制动不及时等。7、王老太一方观点 D、第二(继续)。按照规定,除非行人王老太故意造成,车主均应承担责任,但如果行人方有责任,可适当减轻车主责任。因此,判决许云鹤40%责任,合理合法8、王老太一方观点。E,损失计算。如许云鹤交纳交强险,保险公司将承担最高11万元的赔偿,他只需承担1400多元。但是,至今王老太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款,完全是许云鹤一方造成。不能让王老太为许云鹤的违法行为(未上交强险)埋单9、王老太一方观点。F、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可径直审理。一审时,许云鹤没有提出此异议,二审法院可不予支持许云鹤曾承认撞人?“许云鹤在说谎。”王秀芝的女儿王莉萍说,“若不是许云鹤一开始承认撞人,又答应赔偿,我们当时就会进行取证,无论是在场目击者,还是路旁的监控摄像。”据她透露,事发后,王老太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医院建议手术治疗,但由于没钱做手术只住了5天就出院了,“我们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构成八级伤残。”记者了解到,由于在目前双方的举证中,均没有可以还原当时事实真相的有效人证、物证,王老太又在交警赶到之前被送往人民医院,这让事情的真相变得有些扑朔迷离。到底是许云鹤开车撞人,还是停车救人?她表示,许云鹤曾承认自己撞了王老太,“他还说我听法院的判决,不行的话我卖车都会赔。当时他也去了医院,院方通知交2000元押金,他说身上只带了500元,要回去借钱,我们就答应了。”王莉萍说,此后一两个月里再也联系不上许云鹤。“我们知道的时候已是事发后两三个月,道路两旁的监控录像只能保存当月的内容。”她说。但在许云鹤口中却是截然不同的版本。“我是好心助人反被讹。”他说,当时他看到老太太被护栏绊了一下,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他立即停车过去搀扶,已经扶不起来了,碰哪都“哎哟哎哟”叫,于是没多想就拨120叫救护车。可没想老太太拿起电话的一句话却让他从头凉到脚,“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了……”据许云鹤口述,这时已来了不少围观的路人,并劝他说“赶快走吧,不然讹上你啦!”后来他看到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赶紧打110报警。事故认定书难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在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记者在红桥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看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11月14日才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此时,距事发已25天。许云鹤说,由于当时家属抓住不放,交警方面迫于压力不敢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他多次索要时,交警称王家人每隔几天就来闹一次,严重影响正常工作,还曾威胁要用担架抬着老太太放到队里。对此王莉萍回应称,“老人是要命还是要钱?我们怎么可能不顾老人的安危去干这种事儿?!”许云鹤表示,事发后,王老太的女儿还跟他说,“拿8万了事,不给就找人弄你。”在由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一项写明:“津HAK206号小客车未发现接触痕迹,因此,不具备比对检验条件,不能确定该车与人体接触部位。”“这不是钱的问题”根据红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判决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许云鹤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他表示只想要一个清白,“就算让我赔10万块钱,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人根本不是我撞的,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从根本上就不是钱的问题。”许云鹤说。2011年8月19日,王莉萍以“事实真相009”为网名在微博发布了事故当日许云鹤车辆停靠的图片。从图片看,许云鹤所驾驶的车辆左前方紧靠在护栏上。王莉萍反问:“缓慢停车还可以停成这样子?2007年领取的驾照啊!”网友“凤凰木邀评论员”认为,从停车位研判,似是看到前方突然出现情况,本能向左打方向盘避险,从撞击护栏的程度可以看出车速不快。公众热议敢不敢助人?许云鹤说,有个网友曾告诉他“帮人”的技巧。这位网友曾在雨夜开车回家,看到一位老人倒在马路上,于是他把车停在了离老人200多米远的地方,走路过去搀扶老人。为何选择明哲保身?“一审判决刚下来的那两个月,我真有点想仇视社会。但后来逐渐恢复了正常心态,”许云鹤说以后自己还是忍不住会管,但一定会注意方式方法,“我觉得应该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再去帮助别人。”开了十几年出租车的王司机表示,“前几天开车进胡同,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在地上,手上拿的早点撒了一地,我犹豫半天还是掉头走了,”她表示,真不是没有同情心,而是实在怕被讹上,“赔钱在其次,关键是受不起那个刺激,也没时间跟他们掰扯这些纠缠不清的事。”“分不清怎么回事,大多数人选择明哲保身。”市民张先生说,原来大家是怕那种“碰瓷”的人,现在对于路上需要帮助的人大家也都敬而远之。警惕“如果证据不充分就判定司机承担责任,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该案的主要问题应该是事实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他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老太太一方应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周律师坦言,目前由于该案的相关证据不足,法官确实很难做出判决。但他强调,如果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判定司机承担法律责任,势必会再次损害社会公共道德体系。

9,2020年法院5月份天津能开庭嘛

蓟州区,西青区,红桥区,南开区,静海区,宁河区,河东区,2020年法院5月份天津能开庭嘛。
你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份已开庭,证据已提交,答辩已完毕,2018年底不但未宣判,而且还更换审判长,这个案件程序存在问题,你可以向该法院信访部门法院情况,要求给一个答复。

10,许云鹤案

可以在百度贴吧里参考图片和一审判决书文字版,地址是:http://tieba.baidu.com/p/1337886550【一审法官判决书中三大漏洞!】 一:没有定性本案为“交通事故”  二:没有王秀芝伤残的成因  三:判决书中说理部分自相矛盾    解释:      一:没有定性本案为“交通事故”   判决书中定性部分原文是:“综上、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这是一句错误逻辑的话!“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这是正确的,这是“争议”!不是确定的“交通事故”不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进行缩句,法官省略了一个字“的”!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的争议,缩句为“本案属于争议”!而没有说“本案属于非接触**通事故”;      二:没有王秀芝伤残的成因:(楼下付判决书原文与王秀芝骨折位置近期照片,没找到法官认定的伤残成因文字,只有描述原告王秀芝自述“伤残成因”的文字)   本人认为【王秀芝伤残的成因】——旧伤复发!   具体解释为“因王秀芝在提包时候跨越公路护栏过程中,小腿磕到护栏影响重心平衡,继而动作变形扭到曾经平台骨折的位置,使之旧伤复发。”  理由是:  1:没有证据表明王秀芝骨折位置上有淤青、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等症状。倘若人被车撞成腿部骨折了,骨折位置不可能没有淤青,这属于众所周知的常识。  2:当事人律师官方微博中记载王秀芝其中一份的病例中日期显示为“2009年3月10日”这显然是事故之前的日期。  3:王秀芝5天就出院终止治疗了,没有接受交通队指定医院要求的手术建议,当时若通过解剖手术,是可以很明确地看出是否有旧伤的。王秀芝有预谋混淆新旧伤口特征的嫌疑——时间拖得越久,就越容易模糊新、旧伤的界限。      三:判决书中说理部分自相矛盾   判决书矛盾的地方在:以下两点的矛盾    1、“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委”的含义为: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    2、在此短距离内作用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以上两点为判决书中原话。    根据以上矛盾点2来看,法官认为许云鹤的车对王秀芝的倒地有影响,什么影响呢?是王秀芝发生惊吓——这不就是因为被吓而倒地吗?如果被吓而倒地成立,那么必然就排除了“被撞而倒地”。    根据以上矛盾点1来看,“不能排除车与人的接触”与“排除了被撞而倒地”矛盾。      另:【质疑】王秀芝为什么不公开X光照片与初诊病历!换做任何一个人在受到媒体与民众的质疑声下,都会在第一时间公开当时的X光照片和初诊病历的。这对于王秀芝,是很简单的事情。   她可以把许云鹤的当时的停车照片放在微博里,为什么不能把对她最有利的证据也放上呢?她后来断章取义的放了第一次笔录,想证明许云鹤承认过“我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许云鹤亲口否认了他说过这句话,这是JJ自己写上去的。   那么王秀芝为什么不把整个笔录都传在网上呢?她显然手里有全部的笔录,许云鹤与他的律师都没有,后来律师通过司法程序取出了完整笔录,许云鹤在第一时间就把笔录公开了!   我们有理由相信王秀芝在刻意地隐瞒证据!因为此证据很可能对她不利。判决书文字: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红民一初字第837号    原告王秀芝,女,1942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莉萍(原告之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云鹤,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 军(被告之父),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秀芝与被告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莉萍,被告许云鹤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芝诉称,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原告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的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遇被告许云鹤驾驶津HAK206号轿车沿红旗路由南至北行驶,被告所驾车辆前部撞到原告腿部,原告被撞弹起后,趴在该车前部,又倒在地上,事发后,被告送原告至人民医院治疗,但后来被告否认其车撞到了原告,交通队也没有作出责任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原告经指定至人民医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盖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等症,医院建议手术治疗,但因原告没有钱做手术,只住院5天就出院了。  出院后,原告经交通队口头许可至其他医院治疗。现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232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723.6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鉴定费1000元及鉴定检查费90元,要求被告全部予以赔偿。  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王秀芝是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拍摄的津HAK206号车辆的照片,证明当时原告与被告车辆有接触,车上有掉漆皮的部位;  2、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影像报告书、医疗费票据、天穆骨科医院、咸阳路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93756部队医院医疗费票据、处方笺及费用清单,证明原告的伤情及医疗花费;  3、护理人员王莉萍与其夫孟繁杰的结婚证、孟繁杰身份证、“丽萍时装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王莉萍工作性质系个体经营者、每月收入3000元、护理时间为从原告事发起16个月;天津市金矛梳理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人员王莉娟的务工证明,证明王莉娟护理原告1个月误工损失为2000元;  4、出租车发票,证明因就医发生的交通费损失;  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检查费票据,证明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及因鉴定花费鉴定费1000元、检查费90元。  被告许云鹤辩称,津HAK206号车辆系其所有,上一年度交强险保险期间期满后,因故导致事发时未及时投保交强险。事发时,被告驾驶津HAK206号轿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发现原告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在跨越过程中原告不慎摔倒在红旗路南向北第一条机动车道内。被告发现情况后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车辆在原告身前停住,双方无接触。被告从未承认过碰撞过原告,为此,被告主动申请进行车辆痕迹鉴定,鉴定结果为不能确定津HAK206号车辆与人体接触。原告伤情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本案亦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许云鹤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庭审质证情况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车上掉漆部位是之前在高速路上石头碰撞的痕迹,与本起交通事故无关。被告对原告提供其他证据均未查看,认为与其无关。  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认为,原告仅依据此证无法证明津HAK206号车辆掉漆部分系与其相撞所致,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对证据2,原告提供的人民医院的医疗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虽自行在其他非指定医院诊治,但不能因此就当然排除或完全否定相关医疗费的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他非指定医院出具的内容真实的医疗证据,本院认为,其他非指定医院对原告的医治确定为指定医院人民医院所诊断伤情、且医疗费的构成、数额合理,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护理人员王莉娟的每月工资2000元,护理人员王莉萍的工作性质为经营服装的个体工商户,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莉萍的每月收入为3000元,收入标准应参照事发时2009年度天津市批发和零售业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33063元/年计算。  原告主张事发后第一个月需要两人护理及出院后仍需要一人护理15个月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嘱,但考虑原告受伤时已达六十七岁,根据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记录中“患者于我院急诊行石膏托固定,行右膝MRI显示:右膝内外半月板损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及外侧韧带损伤,建议手术治疗,但患者要求出院”的记载以及原告的治疗时间,右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的客观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住院期间5天需要两人护理,出院需要一人护理三个月,原告提供的证据4、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被告许云鹤系津HAK206号车辆所有人,事发时津HAK206号车辆未投保交强险。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许,被告许云鹤驾驶津HAK206号轿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遇原告王秀芝由西向东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后原告倒地受伤,天津市**交通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2日出具公交证明【2009】第0510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当事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  **西站大队于2009年10月27日向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津HAK206号车是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接触。  **西站大队于2009年11月4日收到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该《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  综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事故发生后,原告经指定至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及外则韧带损伤等症。于2009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住院治疗5天,行石膏托外固定、发生急救费120元、医疗费5718元,原告出院后自行至天穆骨科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246.4元,至咸阳路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527.22元,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3756部队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3721.34元。综上,原告共支付医疗费10332.96元,原告住院期间为王莉娟、王莉萍两人护理,出院后三个月为王莉萍一人护理,王莉娟的误工损失为333.33元(2000元÷30天×5天),王莉萍的误工损失为8605.43元(33063元÷365天×95天);综上,原告的护理费损失共计8938.76元。  2011年3月23日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2011】鉴伤字第158号伤残评定意见书载明:王秀芝右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定残时年满六十八周岁,其残疾赔偿金参照2010年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87454.8元(24293元/年×12天×30%)。原告因鉴定支付鉴定费1000元,检查费90元,原告因就医支付交通费723.6元。  另查,2011年4月18日,本案审判人员至天津市人民医院就原告伤情的成因询问了参与为原告治疗的张寅龙医生,其表示无法确定原告伤情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具体伤情,原告自己摔伤的可能性较小。  再查,本院就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2009】痕鉴定第730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位”的鉴定意见,特向出具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咨询其具体含义。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4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中心出具的2009迹鉴字第730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人体接触部委”的含义为:不能确定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津HAK206号小客车与行人王秀芝没有接触。另,本院至天津市**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调取了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档案,被告许云鹤事发当天接受交通**询问时做如下陈述,其当时驾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靠中间第二条车道向第一车道并道,因前方有大货车,其在并道前并未发现原告,并道后距离原告4、5米时才发现原告。  原告当时好像被护栏绊了一下,踉踉跄跄往前跑了两步摔在地上,被告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停车时距离原告1、2米。交通队根据被告许云鹤标注的原告倒地位置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中载明的原告倒地位置与被告驾驶车辆距离为2.4米。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首先,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驾驶车辆是否与原告发生碰撞进行诉辩与举证,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本院自人民医院的调查笔录,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法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综上、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被告许云鹤未及时投保交强险系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故交强险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应由被告许云鹤承担,被告依据《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不能证明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其减责事由是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减轻。  本案中,原告王秀芝跨越中心隔离护栏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应适当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应当有法律依据,损失范围应当合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支持原告医疗费10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938.76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交通费723.6元、残疾赔偿金87454.8元。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范围为110840.12元,被告许云鹤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723.6元,护理费8938.76元,残疾赔偿金87454.8元,共计107117.16元;其余损失医疗费33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1000元、鉴定检查费90元,共计3722.96元。被告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1489.18元;综上,被告许云鹤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606.3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四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许云鹤赔偿原告王秀芝经济损失108606.3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6元,原告王秀芝担负1336元,被告许云鹤负担2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雷    代理审判员 商 轶     代理审判员 张彦海     2011年6月16日     书 记 员 安媛媛

11,天津市 好像是红桥区 有个大夫

我知道有两个,一个是在红桥区北竹林大街,北竹林在西站旱桥附近,因为西站拆迁不知道还有没有,我记得我爷爷买过,这家的药是需要自己配的,他告诉你配方,好像用老白干,另外一个是丁字沽新红路176号好像是,我有朋友知道那地方,河北大街然后新虹桥,下桥就是新红路,这老头叫薛棋谱,但是不是大夫就不知道了,卖的是成药,10元一瓶,你再问问告诉你的人,别的就不知道了,反正这两个都是在家卖,不是医院的大夫,但看你说的好像是第一个,需要自己泡的,仅供参考,希望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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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有
不知道你是否知道中医说的“肾”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那个肾,就是老百姓说的“腰子”。中医的“肾”是很广泛的,所以,建议你先在西医检查好是患了什么病,再看中医。

12,天津红桥区的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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