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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收费公示,幼儿园收费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00:31:39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幼儿园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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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德学校学费多少

立德学校小学学费10500元每年,初中11000元每年,住宿费1200元每年。一、自2008年秋季招收新生起,天津市立德中学收费标准为:初中学费每生每学年6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400元。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三、东丽区物价局每年要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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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律师收费标准

一、 代理 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A标的额B收费比例C速算额(人民币:元) 10000元以下的部分5%1000 1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5%2000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4%3000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3%8000 1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2%18000 10000001元以上的部分1%118000 《天津市 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 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减免范围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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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

核心内容: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对物管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房屋维修养护的问题。我们从下面得知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不超1.44元一平方米,更多内容将在下文一一解答。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不超1.44元/平方米对于市民关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问题,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分为一、二、三、四,4个等级,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分别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2元、0.9元、0.7元、0.5元。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据实测算,另行协商确定。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公示目前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此上述负责人明确表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业主办理入住后,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应当找谁解决?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5,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管理,根据特定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批准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补偿性费用。第四条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权限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审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依据有关政策制定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核定;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确定;  (四)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时,有关部门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由上述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制定;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文件规定由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或收费标准的,必须按该文件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下达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文件规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或实施细则的,必须按规定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备案。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第七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属管理收费,应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从严确定;属证照收费应根据印制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  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内容、合理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按以收抵支的原则确定。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统一票证或使用经市财政局核准的专用收费票证。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具体管理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接受市场监管管理、财政部门依法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票证及费用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如实提供账表、单证及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  (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  (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  (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  (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第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各项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第十二条所列各项违法收费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应给予适当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种违法收费行为和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收费,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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