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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会议,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卡和天津市机动车管理卡还有用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8 20:14:5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卡和天津市机动车管理卡还有用吗

有用。《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9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在并未废除。他有如下规定:第九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机动车信息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和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你可以到:http://www.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webshowit?openform&parentunid=8F1D40A5EC6D8445482573C5001A219A 查询。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卡和天津市机动车管理卡还有用吗

2,天津市政府1号令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市政府1号令 93.7)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效率,使投资者在本市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手续更加快捷、简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部门。 第三条 市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市台湾同胞投资服务中心)联合办公,负责审批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负责三千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呈报工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分别负责三千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各区、县、局,分别负责审批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天津港务局负责审批各自范围内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各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内,都要实行限期办理制度和联合办公制度,提高效率,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各项审批程序的限定完成时间:(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其中关于外部配套条件,属于老企业改造在原址设立项目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办复;属于在新址设立项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 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自审批部门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四)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收到完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办复。(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自收到完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办复。 第六条 超过上述规定时限未办复的,视为同意处理。在上述限期内的办复包括批准或不批准。未批准再行申报的(二次报件),重新按规定时限办复,但要加快进度,尽量缩短办复时间。 第七条 由各局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及五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其涉及规划、土地、房管、环保、市政以及水、电、气、热等外部配套条件事宜,由市建委派驻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的建设部负责集中协调,联合办公,统一办复。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所涉及的外商投资项目配套条件事宜,也要按照集中协调,联合办公,统一办复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对有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逾期不办复的,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政纪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天津市政府1号令

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条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责。第八条 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道路交通管理方法,运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区域交通安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会商研判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十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本市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创新,坚持部门协调联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多种方式,营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等信息,为社会提供交通信息引导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按照规定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培训学校、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应急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指导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维护所辖道路、桥梁、隧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  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加强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快递、即时配送等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监督配送人员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和宣传教育。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8日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领取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   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变更机动车信息卡的相关内容。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转出本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收回机动车信息卡。   第十条 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取得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期限、区域行驶。   第十一条 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尾气排放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尾气排放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调试合格,限期维修、调试期间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后,方准用于教练。   第十三条 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经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当随车携带。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和依照规定进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经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合格。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文明、规范驾驶技能教育,督促驾驶人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护。   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提供驾驶人管理、车务手续等服务。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机动车信息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和身体健康适应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列入建筑设计审核规划;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的,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易地建设停车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易地建设停车场的费用标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设置临时停车场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道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 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移至其他地点存放的,应当明示存放地点。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规划、道路、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实施许可前,对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压城市道路上的盲道。对占压盲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清除。   第二十四条 架设横跨道路的临时设施,其底部距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五米,距非机动车道不得小于四米。   沿街建筑物向道路延伸的物体,以及设置在道路上的支撑物体,其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   第三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   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三十米处设立警示牌,机动车在该区域行驶时应当减速慢行。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减速、避让。   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机动车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城市公交车、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机动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只准在辅路上行驶;   (三)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驶的机动车只准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可以施划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在划有公共汽车专用车道的路段上,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顺序行驶。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应当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在距路口一百米处开始减速,到距路口三十米处时小型客车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其他车辆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第二十九条 车辆在五交叉以上路口通行直对的路口或者右侧的隔一个路口的,应当按直行通过;通行右侧隔两个以上路口的,应当按左转弯通过。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需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应当以低于二十公里的时速慢行通过。   第三十一条 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放置物品,不得妨碍驾驶视线。   禁止在机动车车顶设置立体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在三十米处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三条 开辟、调整公交路线或者设置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   (四)驶离站点时单排依次顺序行驶。   客运出租车应当在出租车站点右侧路边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停靠的情况下,客运出租车可以借用公共汽车站点上下乘客,但不得停车候客。   客运出租车不得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零点三米;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五十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得停车;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得小于五十米。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桥梁、地道、涵洞、过街天桥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过往车辆的驾乘人员不得接收、购买或者施舍。   第三十七条 乘坐公共汽车、交通班车应当在线路站牌候车点候乘。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应当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   机动车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的,不得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在道路上从事清扫、设施维修等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反光服饰,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四十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准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使用,其他人员不得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携带残疾证。   第四十一条 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停车不得压越停车线,转弯时应当伸手示意,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推行或者按照规定方式通行。   第四十二条 成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   第四十三条 车辆以外以动力装置驱动的收割机、播种机等机械往返作业区域途经道路时,应当在道路的最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驶入、横穿或者驶离道路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行。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通行的,任何车辆不得在超车道停放,以确保救援、勘查、清障等车辆通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因事故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车辆不能正常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公路管理部门开启隔离设施、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可以在对行行车道行驶。   第四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责任有争议的,应当标明位置,将车辆移至路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及当事人的责任,填写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的评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五)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事故车辆所有人提供有效担保;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行有关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随车携带信息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用于教练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教练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人员未随车携带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车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四条 在道路上未按规定高度架设临时设施或者设置物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机动车前后挡风玻璃上张贴、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视线或者在机动车车顶设置立体广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驾驶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公共汽车不按照规定进出站点或者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   (二)客运出租车不按照规定上下乘客或者借用公共汽车站点上下乘客妨碍公共汽车正常行驶;   (三)客运出租车在公共汽车站点停车候客或者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实施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记录的事实及时通知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并为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的能力和素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权和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督察,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查处结果。   第六十条 依法被扣留的车辆的所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车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拍卖机构对其拍卖的车辆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可以作为买受人办理车辆证照变更手续的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捐赠。   本市机动车号牌号码随机发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部分小型机动车号牌号码有特殊要求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有偿发放,全部收入用于补充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应当依法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可以投保车辆损失险、人身安全险等保险。

5,交通安全表态发言稿

交通安全表态发言稿(精选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发言稿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发言稿的写法比较灵活,结构形式要求也不像演讲稿那么严格,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一件事事后的感想、需要等情况而有所区别。大家知道发言稿怎么写才正确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交通安全表态发言稿(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交通安全表态发言稿1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又是九月、我们又迎来了新的学期。新学期是我们人生里程碑上又一个新的起点,也是一个加油站。首先,我代表学校对全体师生致以新学期的美好祝愿:祝同学们新学期身心健康、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尤其对刚刚加入我校的新同学表示诚挚的欢迎!今天我就“安全”这个主题,从以下几方面与大家一起交流。    一、交通安全方面   一是严禁驾驶机动车,不提倡骑电动车上下学。   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含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8周岁,并依法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同学们大多数都是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都没有驾驶证,如果擅自驾驶机动车,那就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家长及车辆所有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学校一旦发现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将立即扣留车辆,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同学们现在正处于青春发育期,骑自行车或步行上学不仅是一种绿色、安全、环保的文明善举,更有利于同学们增加运动促进身体健康成长。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电瓶车事故已经占到交通事故总量的30%以上。而学校上放学时间也正是工人上下班高峰期,道路交通拥挤,如骑电动车危险性将会大大增加。基于以上因素,建议同学们不要骑电动车上学。   二是严格遵守交规,文明走路、文明骑车、文明乘车,养成“三文明”行为。   上下学途中,不闯红灯、不与机动车抢道;同学之间不平行骑自行车、不互相追赶、不脱手骑车、不骑车带人、不边骑车边听音乐;寄宿生往返学校不乘坐无牌、无证车及农用三轮车;乘坐车辆不将头、手伸出窗外、不做危险动作、不在车上看书看报。   三是自觉监督家长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为保证同学们的安全,学校规定,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禁止驶入校园,同学们在家长接送时提前下车,步行进入校园,提醒家长不在校门口进行车辆调头,以免造成不可预测的交通安全事故。   四是校园内远离建筑、维修工地,不进入草地、池塘等情况不明场所。    二、身心健康方面   要积极与老师、同学进行沟通交流,和睦相处,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反映,学会自我调节,有效化解各种心理问题。   一是要养成吃早餐的良好习惯,不买、不吃小店和马路流动摊贩食品,严禁在围墙处购买校外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二是提倡穿校服,不攀比、不浪费、不摆阔气,养成勤俭节约的美德。   三是正确对待学习,同学之间要相互帮助,共同进步。遇到困难要及时和老师进行沟通,学会自我情绪控制,乐观豁达,用最佳的精神状态迎接每天的学习生活。    三、行为安全方面   一是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管理,不做危及自身或同学人身安全的活动。不擅自离开校园,有事确需外出必须征得老师的同意,并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   二是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准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特别是未住宿的同学,不提倡过早到校,更不可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同学或亲戚家留宿。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家长和学校老师联系。   三是养成生活自理的能力,努力与同寝室的室友进行沟通,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学会过集体生活,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宿管人员及老师报告。严禁在宿舍私拉乱接电源,保持宿舍整洁卫生,严禁乱串宿舍,严禁从高空向下乱扔杂物。   四是加强自我管束,严禁酗酒、抽烟,穿奇装异服,不染发、不佩戴任何首饰;不出入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性场所。   五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和贵重物品进入校园。   总之,希望同学们时时、处处、事事注意安全,努力养成健康、文明的良好行为习惯,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提升自我安全防护能力,确保自身安全。   老师们、同学们,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西飞一中校园将更加和谐、美好,同学们会更加自信快乐。最后祝全体学生在新的学年里学习进步,健康成长,祝老师们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谢谢大家!   交通安全表态发言稿2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   渡过了一个愉快的暑假,很高兴看到大家安全回到学校,重新踏上求学征程。回忆5.12地震、以及假期中看到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让我们感觉到在面临危险的时候,生命是何其脆弱。在此我真诚的送同学们16个字: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远离危险,构建和谐。   同学们,安全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的代价也是非常高昂的,同学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和无可祢补的.损失。学校要求我们的每一位同学都要牢记这些深刻的教训,远离安全隐患,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   安全工作是我们学校工作的重点之一,我们学校自始至终就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了各种安全制度,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和重点时段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督导工作,保证了学校的安全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制度、有落实。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像全校集会、升旗仪式、家长会、班校报、主题班会、安全征文、校园广播等形式,注意加强对我们的同学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不断强化和提高全校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感,努力消除各种安全事故隐患,保证了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同学们身心的健康成长。   但是,不可否认,尽管学校领导和我们的班主任通过各种形式对同学们进行了多方面的安全、法制和纪律教育,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措施,可仍有部分同学无视学校有关的安全纪律规定,无视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做出了一些有可能伤及自身和伤及他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这部分同学在安全方面确实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隐患,例如课间在楼上楼下追逐疯打;自行车不按规定场地摆放和上锁,防盗意识较差;使用体育运动器械时违章操作;违纪玩火玩水摆弄电器;放学后在校内外逗留时间过长;携带玩弄藏匿刀棍等危险器具;同学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后拉帮结伙通过拳脚打架来解决;节假日双休日结伙闲逛惹是生非破坏群众纪律,违纪到危险水域玩水、游泳、捉鱼摸虾;不注意饮食卫生,乱买乱吃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等等。   有些同学尤其是在交通安全和防火、防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更多,他们主要表现在:交通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心差,存有侥幸心理,缺乏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交通法规知识较少,经常有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章高速行驶;多人骑自行车并行,路上骑车时撒把、追逐、疯闹;不服从交通红绿灯的指挥,随意冲闯红灯;随意横穿公路;不主动给机动车让路,与机动车抢行;违纪携带火种玩火;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火、电、油、气等等。   从以上种种不安全现象的大量存在同学们不难看出,交通安全和防火、防水、饮食卫生安全就是我们同学目前在安全方面最需要注意和防范的几个重点。   针对目前我们在安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我们学校的实际情况,希望同学们在老师、家长的指导下,认真学习交通法规、消防知识、饮食卫生知识、运动卫生知识,严格按学校安全制度要求行事,真正做到有备无患,警钟常鸣,确保自身的安全。   最后祝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习进步。   交通安全表态发言稿3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度过了一个平安、愉快的春节和寒假,我们满怀新的希望迎来了新的学期。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注意安全,就是善待和珍惜生命。今天,我围绕“安全”这个主题,与同学们一起交流安全方面几个的问题。    一、校园安全   1、禁止携带管制刀具、有伤害他人的一切工具进入校园。禁止把有危害性的玩具带进校园。   2、上下课要慢走,按先后顺序出入教室,老师要紧跟学生。   3、安全用电,禁止接触电源。   4、禁止在校园活动场地上追逐、打闹、嬉戏和做危险性游戏。上体育课和课外活动前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运动时不要剧烈碰撞,以免撞伤或摔伤。禁止攀爬篮球架、禁止攀爬楼梯、更不允许攀爬教室外护栏等。   5、在学校各种劳动中要注意安全,如扫地,擦窗户,搬桌子等,预防意外事故发生。要注意教室的安全,学生放学离开本班教室一定要关灯且关好门窗。    二、交通安全   注意上学和放学安全,不要在路上玩耍、嬉戏等;更不要在公路上乱穿,要走马路两旁的人行道;过马路要注意来往车辆,走人行横道;不乘坐无牌、无证等非法营运车辆。坚决禁止不满十二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家长接送学生时,学生要告诉家长要经常检查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或其他车辆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求学生不坐人情车、顺风车。    三、校外活动安全   不到池、塘、沟、渠、河流、水坝、施工重地等不安全的地方玩耍,严禁私自下河、塘游泳。不玩火。不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放学后要按时回家。双休日外出,一定要告诉家长与谁在一起玩耍,并按时回家。    四、饮食安全   现正逢春季,是传染病的高发期,每个同学要做到:   1、讲究个人卫生,常洗手、常洗头、常洗衣服、常剪指甲,被褥要整洁并要常晒。   2、加强体育锻炼,按时认真做好课间操,增强身体免疫能力。   3、杜绝吃零食,不喝生水,不购买“三无”食品;不在街头流动摊点购买零食,防止误食不卫生食品、过期变质食品,造成食物中毒。    五、自我保护   不跟随陌生人外出游玩,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让陌生人随便出入家门。不随便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遇见坏人要机智、勇敢。    六、居家安全   要在家长的指导下正确使用一些家用电器、煤气灶、卫生浴具等,不要随意使用,不能麻痹大意。家里的电器及设备发生故障时不要擅自去动。还要注意防盗。   总之,我希望同学们从现在做起,“安全”二字牢记心间,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交通安全表态发言稿4 同学们:   校园安全与我们每一个师生都密切相关。我们不是在安全教育日才提安全问题,安全问题每天每时每刻都要铭刻于心。它关系到我们学生能否健康成长,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它关系到我们老师能否在一个宁静、安全的环境中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和造就各种人才。因此,校园安全是我们做好学校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学校教育的首要任务之一。我衷心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加强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做好各方面安全防范工作,在全校形成一个“人人关心校园安全”的浓厚氛围,让我们的校园里,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做到警钟长鸣!在此,我向同学们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我们要真正提高认识,牢记“没有安全防范意识就是事故”、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的观念。全校师生都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平时要做个有心人,时刻注意寻找和发现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应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汇报。   第二、注意活动安全。在课间不互相追逐打闹,进出教室不要拥挤,要注意礼让并靠右慢行。严禁在教室内和操场上追逐打闹,严禁攀爬栏杆、围墙、下水、上树、爬窗户等。课间操、放学出教室,开会解散时不要拥护,推拉,按顺序和学校规定的分流要求去做。身体有某些方面疾病的同学一定要提前报告给班主任,防止在体育课或做其他剧烈运动时发生意外。   第三、要注意交通安全。我校临近公路,交通状况复杂。要注意交通安全。出行时注意交通安全,自觉遵循交通规则、法规,横穿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在公路上玩耍或追逐打闹,不准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路上,不准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聊天,边走边玩,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不脱手骑车,不骑快车,不平行骑车,不打伞骑车,不与机动车抢道不乘坐无牌、无证等不通过车辆,发现危险来临必须及时躲避;满12周岁的学生要文明骑车,不能骑电动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不逆向行车;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能骑车上路,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要注意食品卫生安全。同学们购买袋装食品时要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不购买“三无”食品;不在校门外和街头流动摊点购买零食,防止误食不卫生食品、过期变质食品,造成食物中毒。杜绝各种不良嗜好,做到不抽烟,不喝酒。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1、购买食物时,要注意食品包装,有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即质量安全认证。我们劝大家不要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油脂类食品有酸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都不能食用。   3、尽量不要到校园周边无证摊贩处购买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一次性饭盒基本上是用一些塑料废品和化工原料石蜡制作的,接触超过60℃的温度就开始释放致癌物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要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不在校园内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白开水是的饮料,一些饮料含有防腐剂、色素等,经常饮用不利于我们的健康。   6、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肠道寄生虫病的传播。   7、生吃的蔬菜和水果要洗干净后再吃,以免造成农药中毒。   8、少吃油炸、烟熏、烧烤的食品,这类食品如制作不当会产生有毒物质。   第五、在学校各种劳动中注意安全,如扫地,擦窗户,搬桌子等,预防意外事故。   第六、预防各种传染病。,如流脑、甲肝、腮腺炎等,各班要注意开窗,勤通风,消毒,有病早报告,早治疗,加强预防。   第七、对自己的行为应负起安全责任。所有学生都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上学按时到校,不允许早来,放学按时回家,不在外面逗留、玩耍,不要进入网吧、游戏机室、台球室等不宜场所,不到建筑工地、河滩、水库、池塘等不安全的地方。交友要慎重,不准将社会闲杂人员及以前的同学带入校园内。在同学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要理智,切忌用拳头代替说理,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的后果。   第八、要注意防汛、防雷电的安全。夏季为多雨天气,并伴有雷电,并可能出现雷雨大风,雷电发生时尽量不要呆在户外;不要把铁器扛在肩上;要远离铁栏铁桥等金属物体及电线杆;不要呆在山顶、楼顶等制高点上;躲避雷雨不要选择大树下及高楼旁,一般可适当选择一处建筑物或者就近到洞穴、沟渠等处暂时栖身。   第九、要注意防溺水安全。现在天气逐渐转热,禁止到江湖、河塘、窑塘等地玩耍,禁止私自或结伴下河游泳、玩水或捕鱼、捉虾,不允许任何学生到河里洗澡,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以防溺水事故发生。   第十、要强化自我管理。不看不健康的电影、录像、书刊;不进游戏室、网吧等限定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在家上网时,也要注意网络安全,在网上,不要轻意给出能确定身份的资讯,如:家庭地址、学校名称、家庭电话号码、密码、父母身份、家庭经济状况等资讯。   第十一、要遵纪守法。不打架斗殴,不偷窃,不赌博,不参加迷信邪教活动等。要爱护公物,一同维护社会、家庭的安定和良好秩序,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第十二、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救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防止受骗上当,防止盗窃偷抢,防止出现拐骗事件。同学们外出时要征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向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去向,注意交通、人身、财产等地方的安全,外出活动时,不要到危险的地方去,要远离建筑工地、道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未经父母同意不得到别人家里过夜,不要与社会闲杂人员以及陌生人交往和随行。自己在家时,如有陌生人来访,不要私自开门,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在家中玩耍时,不要攀缘登高,更不能在阳台、窗边及楼梯口嬉戏,避免发生坠楼和滚下楼梯的事故。   第十三、要注意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防止火灾、触电、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同学们还应在家长指导下学会正确使用家用电器、煤气灶、卫生浴具等,学习安全用电、用火知识,并养成“人走电断”等好习惯,切勿麻痹大意,各类电器及设备发生故障时切勿擅动。同学们还要注意用水、防盗安全,如果出门要检查水电煤气的开关,并锁好家门。假期中千万注意用火安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免炸伤、烧伤,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十四、熟悉常用的急救电话号码,如120、119、110的用途。   老师们,同学们,生命是美好的,也是最宝贵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安全。安全教育是生命教育,我们不但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树立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救自护意识,掌握自救自护知识,锻炼自救自护能力。同学们,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更属于所有关心、呵护、需要你们的人。为了家中给你们生命和关爱的父母,为了学校里给了你们知识和智慧的师长,为了教室里给了你们友谊和快乐的同学,你们应该每时每刻都要关注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美丽校园。让我们一起尊重生命,爱护生命。   谢谢大家。   交通安全表态发言稿5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是公交二公司xxx车队驾驶员xxx,很荣幸能够参加今天的会议。作为新时期的公交驾驶员,我认为安全就是最好服务,所以安全运营这根弦时刻都不能放松、也决不能随着驾龄的增长,就忽视、淡化安全工作。因为安全直接关系到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把乘客视为亲人一般来抓安全保安全,既是确保运营的前提,也是对乘客的一种关爱。为了社会和谐,为了天津市交通的稳定,为了确保夏季运营的安全,结合这次开展的集中治理公交行车秩序活动,我作为青年驾驶员,向二公司全体驾驶员发出如下倡议:   一、自觉遵守和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强化责任感和责任人,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做到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不开斗气车,带病车,不抢道、不超速、不争客、不乱停乱靠,一切以服从安全为中心,严格做到不安全不运营,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二、认真执行好五严禁的内容:自觉做到不饮酒驾驶车辆。不行车吸烟,打手机。不网状格内停车,非站停车,人行横道强行。不强行出入站,超宽停站,双排停车。不闯黄灯,超速强行。   三、提高驾驶技能,落实力保制度,在特殊繁华路段和进出站时车速要慢、遇道路堵塞时,不乱并、乱挤、乱插车当;进入大站,上车乘客较多时,不拖带乘客,发现情况提前采取措施。自觉落实好早出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力保检查,避免开带病车上路,造成人为事故的发生。   总之,开安全车,走平安路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为了家庭幸福,为了他人安全,让我们共同努力,做到在岗一分钟,安全60秒,把欢乐和安全留给乘客、留给市民!刚才,徐厅长就去年和近期的安全工作做了实事求是的总结,深刻地分析了当前的形势,部署了今年安全生产工作和主要任务。省安监局领导也对交通系统今后的安全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措施。这对于统一思想,把握全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深受教育,倍受鞭策和鼓舞,也增强了我们做好安全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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