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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人民法院周彦权,胡男三个月后与他人结婚龚举张胡为重婚向人民法院起诉你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17:21:0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胡男三个月后与他人结婚龚举张胡为重婚向人民法院起诉你

龚得不到支持 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法律上是已经离婚了

胡男三个月后与他人结婚龚举张胡为重婚向人民法院起诉你

2,尊敬的闫律师请问哪些情况下可采取拘留措施我家的这种请问情况

咨询者:如果被告(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的父母无还债义务。此复1.29
或许可以。

尊敬的闫律师请问哪些情况下可采取拘留措施我家的这种请问情况

3,被告在天津服刑满一年原告在这一年内一直住在山东原告要在哪里

你姐姐只能向天津是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至于具体去那个法庭立案,请与西青区基层人法院立案庭咨询。
在山东菏泽起诉就是
不用服刑。
在你姐夫服刑地的法院起诉较合适。

被告在天津服刑满一年原告在这一年内一直住在山东原告要在哪里

4,管辖权归何地所有的案例分析

个人觉得应该归天津地区法院所有,因为貌似不动产的纠纷处理应该是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但是我记得我在学经济法的时候学到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第一个案例,应当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为被告,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刑诉法中也有特别采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但案例一并不符合相关发条的规定。案例二中,乙县的农民依然应当以甲县的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两情况所提起诉讼的事由是不一样的,一种是状告其不作为的诉讼;另一种是行政行为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
有管辖权的是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同可以协议管辖法院,但是选择范围必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与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协议中的法院有管辖权。
我是律师 我可以帮您分一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专属管辖是天津法院,双方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条款无效。

5,关于劳动纠纷的法院起诉书怎么

起 诉 状(本文仅供参考)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住址,身份证号码(如果被告人为用人单位时,写明公司名称,地址即可)请求事项:1、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赔你什么,或者其他东西)2、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赔你什么,或者其他东西)3、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赔你什么,或者其他东西)事实和理由: (本段写明要赔偿你的事实,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终止同的等等。) (本段写明需要赔偿你的依据,例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元给原告等等。) 为使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处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提起诉讼申请,请依法裁如所请。 此 致***人民法院附:(1)本诉讼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起诉人:*******年月*月**日(提问者注意:此起诉状是在不服仲裁裁决,15天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号。  被告:,男,约35岁,汉族,住天津市8栋2门102室。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向原告支付33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3000元,2011年4月25日承诺于2011年5月10日前归还,但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偿还。  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一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之二)  委托人: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代理,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为接受、出具、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权利。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6,法律案例 急求答案啊

1、本案法官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作出判决。法理学中,法律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在法律原则下的详细规定;通常状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但是有三种特殊情况,可使用法律原则。以上所述情况为运用法律规则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也违背了法律原则,这种情况下可采用法律原则。这涉及到法律的滞后性,空白性,之类……2、成立。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不是用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3、会。所以法理学中规定只有三种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法律原则,包括无法律规则可用,其他两条不记得太清楚,但是你所述的案子是其中一种情况。
第一个案例适用 《道交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 《保险法》的规定,处理上:因为是机动车全责,所以由机动车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的走保险程序,没有商业三者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主过错责任承担问题。第二个案例 1、存在医患纠纷,急诊病人昏迷,医院应当进行抢救,法律依据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律规定所列。2、出现医患纠纷首先由卫生行政机构调查处理,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参照鉴定机构意见。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和失误,那么承担责任。3、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是实行过错责任,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参见侵权责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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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因为黄永彬和张学英虽然不属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在黄永彬病危期间,一直照顾,尽了事实原应该由妻子要尽的义务,而其妻子蒋伦芳却没有尽到其妻子的义务。另一个黄永彬对其的个人财产是有完全的处置权的,他生前所立的遗嘱是不受婚姻关系所制约的。2.法官的理由应该是婚姻法实施后,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以后,就不承认了。而黄永斌和张学英同居是在1996年,且之前并未离婚,其与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官的审理案件时应该参考其他客观因素,很重要的一点是在黄永彬在生病期间的情况。另外一点是黄永彬是有权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要另行处理,要区分后才行。黄永斌的财产处理是以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而张学英并不是做为法定的遗产继承人去取得这一权利,而是根据当事人生前的意愿,以赠与的方式取得,本案适用赠与的相关规定,但就以《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法律原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3.这个题就不好答了,面太广了,可发挥的空间比较大,主观性比较强。

7,告捷信公司胜诉案例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1号原告:吕成猛,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河东社区一里白新村烟厂家属楼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成猛与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吕成猛诉称,2016年4月,原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告方业务员误导原告办理消费贷款,原告随后归还了购买手机的借款。2016年6月10日,原告接到被告电话,声称为原告办理了2万元的消费贷款,并将该款打入原告银行卡中。原告发现被告违法约定了客户服务费、贷款管理费、手续费、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并为原告办理了人寿保险。经多次与被告协商,原告自愿偿还借款2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偿还利息,但被告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时,已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本合同的签订地为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99号安高城市广场办1104。2016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贷款现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现金贷款合同),《现金贷款合同》的贷款确认函约定,贷款人和借款人确认借款人申请的个人贷款为借款人根据各方于2016年3月2日已签订的《消费信贷合同》申请的贷款,受《消费信贷合同》的约束。现金贷款合同中的《合同的重要事项提示》第8条约定,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成猛和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签订的《消费贷款合同》中及《现金贷款合同》的贷款确认函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交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柏永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科 根据以上民事裁定书来看,是诉讼成功了,但是所有民事诉讼都讲究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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