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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放射诊疗设备管理系统,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期了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5 05:14:3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期了怎么

法律分析:去有关部门重新申请。申报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限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六)近一年内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除外);(七)延续时还需提交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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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特种设备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是什么

你好,就是这个: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网址 http://60.29.81.72/jcgl/x32_application.htm2.设备产权或使用企业以使用单位身份登陆进入系统,如公司购入新设备,安装单位需办理安装告知,须以使用单位身份登陆系统。(首次登陆时点击左侧栏目框中“系统管理”—设置“业务工作流”—“设备工作流程定义”—“定义新流程”—将工作范围全部选中)点击“设备录入”—选择录入设备类型—填写相关信息—“新设备信息入库”3.安装单位以安装制造单位(生产单位)身份登陆进入系统,(首次登陆时点击左侧栏目框中“系统管理”—设置“业务工作流”—“设备工作流程定义”“行政许可流程定义”等—“定义新流程”—将工作范围全部、选中),而后点击“数据录入”—“设备告知”—选择录入设备类型—填写“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 (提前保存好相关材料包括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资质证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扫描件以备录入时使用,填写过程中可随时“保存到草稿箱” ,未“送审”之前可通过点击“草稿箱”继续录入信息)—特别注意: “设备情况”填写,选择输入正确的使用单位,再“选择设备” ,输入设备代码,选择要告知的设备(此项必须是设备使用单位先行录入设备信息才可行,参考第 2 步)—材料填写完毕准确后“送审” 。 4.“送审”后如需查询报送审批情况,请登录后点击“申请信息”—“设备告知” ,即可看到送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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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HISPACSLISRIS

HIS: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HIS),利用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病人诊疗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LI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LIS),是专为医院检验科设计的一套信息管理系统,能将实验仪器与计算机组成网络,使病人样品登录、实验数据存取、报告审核、打印分发,实验数据统计分析等繁杂的操作过程实现了智能化、自动化和规范化管理。有助于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管理水平,减少漏洞,提高检验质量。PACS:医学影像存档与通讯系统(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s, PACS),是近年来随着数字成像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旨在全面解决医学图像的获取、显示、存贮、传送和管理的综合系统。RIS:放射信息管理系统(Radioiogy information system, RIS),是优化医院放射科工作流程管理的软件系统,一个典型的流程包括登记预约、就诊、产生影像、出片、报告、审核、发片等环节。 扩展资料:医院信息系统(HIS)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现代化信息管理系统,它包含财务、人事、住院、门诊、挂号、医技、收费、分诊、药品管理等多个子系统,经过多年的发展,HIS系统被赋予更多的功能:随着医院内部业务流程的不断梳理和整合,HIS与 LIS,PACS,RIS,EMR等外围模块不断融合;随着卫生信息化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扩展,HIS与社保,医保,甚至银行系统的业务及数据交互越来越频繁。HIS系统已成为医疗行业业务驱动,流程整合与服务能力提升的核心引擎系统。通过实施全院范围PACS,达到影像数据在临床各科室的共享。实现从病人信息登记-影像数据获取-传输-存储-查询-软阅读-诊断/电子报告-存储等各应用层次的全程控制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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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执业条件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5,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部 长  高 强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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