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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天津积分落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9 13:17:0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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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积分落户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的规定,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的负责部门有: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积金、市国土房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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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采光权问题

应该现有规划许可,然后再有开工许可,建议你到法院起诉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
武穴市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就不能住的这一点毋庸置疑的!求个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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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的介绍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于2010年2月23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该《规定》分总则、管理职责、城市管理标准、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6章60条,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公布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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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贴广告违法吗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画、涂写各种有碍市容市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临街建筑物新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严禁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如果市民发现有违法张贴小广告的,可向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举报,有关部门将按图索骥,依照《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单位。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4月1日就要实行 【处2000元罚款】。

5,天津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天津市监督管理办法30号令、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建委文件建筑(2004)1152号、天津市建委170号文、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主要就这些,其他的一些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天津市也执行。 补充一点,可以去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的评标专家那一栏里面的政策法规里下载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6,天津市塘沽区福慧花园 居民自行安装停车位 如何向谁反应

如果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先向业委会反映;如果没有业委会,可以向当地房管局反映,在物业管理条例里,有明确的制裁手段。摘自《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随意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者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侵占通道、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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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年天津现在林地被占赔偿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17日 津政发〔199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辖区内林地的管理,控制征用、占用林地,合理确定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批准在我市境内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按每亩1500元计征;静海县、蓟县、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按每亩1000元计征。   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包括旅游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征。   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以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征。   第四条 用材林(包括人工林、天然林)的林木补偿费,不论成熟林、未成熟林,均按每亩4000元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林的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林木补偿标准的4倍计征。   经济林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6000元计征。   苗圃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3000元计征。   第五条 天然林地(含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   中龄林地、成熟林地、人工用材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计算;   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   第六条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参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每隔2至3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测算适当调整。   第八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区、县林业(农林)局收取。收费部门按照规定必须到区、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中提留30%,另70%归还林地所属单位。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中提留20%,另80%退还林主。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总额的20%上缴市土地管理局。   区、县林业(农林)局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留80%,另20%上缴市农林局。   第十条 市、区(县)林业(农林)、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纳入本市育林基金,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条款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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