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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2 14:05:4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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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有:1、分类准备垃圾桶。要想做好垃圾分类,必须要分类准备一些垃圾桶,比如将家里的垃圾桶进行简单分类,准备一些厨余垃圾桶、准备一些可回收物垃圾桶、有毒有害垃圾桶等。实现垃圾分类处理的物质条件。2、分类存放垃圾。要想做好垃圾分类,就必须要在丢弃垃圾时,做好垃圾的分类存放,把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餐厨垃圾等分开放,这样也是为了在丢弃垃圾时能够准确进行分类丢弃。3、妥善处置有害垃圾。要想做好垃圾分类,还必须要有一个意识,那就是生活中产生的有些垃圾其实是有毒有害的,在丢弃时千万不要和常见的垃圾放置在一起,一定要把这些有害的垃圾分开放置,放在专门的回收箱内,实现垃圾的分类放置。

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2,天津市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如何收集并日产日清

日产日清方法如下:办法明确,厨余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在厨余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应对其数量、去向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核查。收运单位、处置单位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运、处置厨余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如实报送服务地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厨余垃圾管理信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配备。(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发现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要求的,可以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天津市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如何收集并日产日清

3,天津垃圾分类标准

1、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2、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3、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4、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扩展资料:《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天津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天津鼓励通过积分兑换、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鼓励投诉举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居民社区需按“四分类”要求分别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容器。居住社区原则上按每35户配240升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容器各一个;有害垃圾投放容器每个小区须至少配置一个,放置在社区明显位置(出入口等)。配置智能回收设备的社区,可以根据社区大小和实际需求适当配备可回收物投放容器。鼓励居民社区实行“撤桶并点建厢房”、“集中分类投放+定时定点引导”模式,培养居民形成定时定点投放习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垃圾收运工作效率。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天津12月起垃圾分类 分为四大类

天津垃圾分类标准

4,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实现本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收运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是指对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投放、收运的活动。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袋装的总体规划,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袋装的分区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袋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房管、市政、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袋装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的袋装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七条 生活垃圾袋装的组织推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工: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城镇各类市场内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配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并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投资。第九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未配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或原有环境卫生设施不适应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的,应当在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置或改造,并应达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配置或改造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各负其责: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业主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由其开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第十条 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的更换、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收集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使用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登记,并符合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厚度、颜色等要求的可降解专用垃圾袋盛装、收集生活垃圾。第十二条 投放和收运袋装生活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区内的居民对其产生的袋装生活垃圾,应扎紧袋口,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并由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自行收运或统一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收运。  (二)主次干道两侧沿街街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当日18时至24时,将其产生的袋装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对所投放的袋装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直接收运,并于投放次日8时前清运完毕。  (三)非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投放其产生的袋装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产生袋装生活垃圾的居民、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已确定实行生活垃圾袋装的区域内拒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的;  (二)在袋装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液体垃圾的;  (三)使用破损袋盛装生活垃圾的;  (四)损坏已投放的生活垃圾袋的;  (五)损坏袋装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  (六)擅自启用或损坏已被封闭的生活垃圾通道的。

5,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垃圾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科技支撑。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以及相关综合利用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商务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等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规范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本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产权人、经营管理者或者管理单位,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已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或者配备。其中,住宅小区和农村其他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改造或者配备,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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