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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投诉管理办法,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几日内作出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19:02:0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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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几日内作出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 、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2 、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你说的那种啊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几日内作出处

2,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必须调解吗

对没有确切证据,事实的一般无能为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必须调解吗

3,怎么样投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规定,结合甘德县执法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4、给予的暂扣、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  5、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县执法局应公布投诉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  三、县执法局接到投诉后,符合投诉范围的应受理,对不符合范围的投诉须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四、县执法局受投诉后,应认真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办结后,应于五日内将受理的结果通知投诉人并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怎么样投诉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帮我解释一下第七条

1、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b.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c.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d.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e.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依据2、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投诉处理的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中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支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4、如果一审判决或裁定中有不当的部分,原判决程序违法,可以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原判决事实不清,可改判。行政诉讼专业性强,建议请律师分析后请律师代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5,如何投诉食品卫生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结果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赔偿的重要证据,另一方面,当前食品卫生举报的线索已成为卫生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重要案源之一,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可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食品卫生法》第五条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当阳市卫生局也专门制定了《当阳市举报卫生违法案件奖励暂行办法》,事实上,食品卫生类的投诉举报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同和运用,成为卫生行政部门历年来受理比重最大的一类投诉举报。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时,经常会碰到投诉举报者因不知投诉举报有关常识致使时机贻误、证据消失,自身合法权益无法有效维护,甚至无法追究食品卫生违法肇事者的责任。因此,消费者在投诉举报时要注意:  (一)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制售劣质食品行为、食物中毒、餐饮卫生差、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良、销售发霉、变质、过期食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一定要及时,在事发后尽可能早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在第一时间内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发生食物中毒时,有的消费者想和饭店“私了”,以获得一定赔偿,往往“私了”不成时才想到投诉举报,这时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的最佳时机已丧失,可疑食品被销毁,加工操作场所被清洗消毒,中毒者已康复,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取到有力证据。此时,如果饭店又反悔不认帐,卫生行政部门也难帮助受害的消费者讨回权益。  (三)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提供收集保存的证据,供卫生行政部门查证使用,如:发票、门诊或住院病历、购买的食品包装袋、照片等。所以,消费者在购物、餐饮消费时要索要发票,保留好有关证据。
12331是国家食药监局在2011年12月印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开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

6,小区暖气不热物业不管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小区暖气不热,可以向当地热力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与用热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时,供热单位或者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扩展资料:《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上一个供暖期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实际天数办理退费手续。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一)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二)拆改或者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三)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能(水)的;(四)拒绝配合供热单位入户检测、检修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集中供暖的情况,就是向热力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是小区物业自己烧锅炉,就可以向市里面的物业办投诉举报,不过还没到供暖的时间,没有必要着急上火的。您如果是东北的,就是应该供暖了。联系街道办事处看看也可以。
具体要看是什么地方的。家里的物业一般不管,业主专用部分的自行负责。共用区域的暖气管道有问题 物业公司理应负责。产权归热力公司的,热力公司负责。一般不热,可以给热力公司反映,是他们的他们会修,不是的会让找物业。只有自己家里不热,别家没事的话,先看看阀门是不是开了,让物业查一下进入家里的管道是不是堵了。如果不是的话,就要联系装修公司,看暖气安装的时候是不是有问题,热容的时候管道口是不是熔变小了,看看暖气片是不是够房间的面积。还有就是家里的门窗是不是密封不严等等。
你好,这个应该找暖气公司。如果是小区自己供暖,那就找物业。
具体要看是什么地方的。家里的物业一般不管,业主专用部分的自行负责。共用区域的暖气管道有问题 物业公司理应负责。产权归热力公司的,热力公司负责。一般不热,可以给热力公司反映,是他们的他们会修,不是的会让找物业。只有自己家里不热,别家没事的话,先看看阀门是不是开了,让物业查一下进入家里的管道是不是堵了。如果不是的话,就要联系装修公司,看暖气安装的时候是不是有问题,热容的时候管道口是不是熔变小了,看看暖气片是不是够房间的面积。还有就是家里的门窗是不是密封不严等等。希望对你有帮助。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权限问题有哪些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投标投诉的权限问题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每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也同样会涉及到参与招投标的每一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不能直接处分某些主体,如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除非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一般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或者代替评标委员会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直接进行判定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机关一旦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招标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依法行使监督权,甚至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笔者曾接触到一起招投标纠纷案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要求,但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直接进行评标。行政监督机关经调查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条件,属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而评标委员会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认定评标委员会使用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了重新评标的处理决定。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应当重新招标而非重新评标,并以此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该案实际上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行政监督机关能否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第二,若否定了评标委员会部分结果,应当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笔者认为,行政监督机关在该案的认定上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机关不能任意地否定评标委员会的结果,但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时,行政监督机关有权否定部分评审结果,以体现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者身份。而评审结果被否定后,行政监督机关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种情形下,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均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意见时,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中投诉人的复议请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督的重要环节,对目前实践中暴露的法律问题社会各界需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除上述分析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外,招投标活动投诉还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问题,相信招投标法律制度将会逐渐健全,招投标制度也会更加地完善和成熟。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实施招投标监督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之际,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本文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对投诉主体资格认定、投诉人举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权限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 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 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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