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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在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天津高中学费收费标准2022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6 11:29:5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高中学费收费标准2022

2022年天津公布高中收费标准:普通高中收费:市教委直属重点高中及二中、三中、七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区县属市级重点高中和区县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市区一般高中和农村地区高中每生每学期340元。拓展资料:中考网整理了关于2021-2022学年天津市中小学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一、幼儿园收费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教育部门办园示范园每生每月1060元、一级园每生每月850元、二级园每生每月640元、三级园每生每月450元、四级园每生每月240元;非教育部门办园示范园每生每月1272元、一级园每生每月1020元、二级园每生每月768元、三级园每生每月540元、四级园每生每月288元。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示范园最高每生每月1590元;一级园最高每生每月1275元;二级园最高每生每月960元;三级园最高每生每月675元;四级园最高每生每月360元。

天津高中学费收费标准2022

2,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审验、仲裁、鉴定、检验、培训、考试、颁发证照等,有费用支出,确需收费补偿的收取登记费、注册费、审验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培训费、考试费、证照费等;特许使用国家资源、公共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对污染或损害环境的收取环境补偿治理费。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准备事项有哪些:1、做好年终盘点工作,对企业的资产及债权进行盘点核对,对清理出来的需报批的财产损失,连同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及时准备报批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主要包括:①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的损失;②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③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注意各项目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④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包括转让损失);⑤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⑥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⑦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2、检查有无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在12月份及时做出补提补计,做到应提均提、应计均计。①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对漏计折旧、漏计摊销的予以补提补计。②检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情况,这两项费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计税工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的费用,是企业的一项权益,应计提。工会经费不缴纳的不用计提。3、查阅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最好建立纳税调整台账),查找与本期纳税申报有关系的事项。主要包括:①未弥补亏损;②纳税调整事项,如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广告费等。4、对年度账务进行梳理,整理本年度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做到心中有数。能通过账务处理的,最好在年度结账前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哪些项目

3,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98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水运事业的协调发展,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的,用于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的事业费。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下同)。交通部直属的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的企业除外。  外省市半年以上固定在本市从事运输的船舶的运管费,其征收办法按《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水路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第五条 运管费按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营运(营业)收入的2%计征。  各级航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征收运管费。  第六条 运管费由各级航管机构按照企业、单位的地址和个人的户籍地实行区域征收:  (一)在市内六区的,由天津市航管机构征收;  (二)在市内六区以外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县的,由当地航管机构征收。其中,市属企业、中央和外省市在津单位、部队的运管费的50%上缴天津市航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运管费。第七条 运管费按月缴纳。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应于每月十日前持加盖财务部门印章的月度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到各级航管机构一次缴清上月的运管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各级航管机构核定年度营业收入,按月缴纳运管费:  (一)由于实行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实行原材料自运而形成的货款、工程款与运费混计,水路运输营业额难以计算的;  (二)其他营业额难以计算的情况。第八条 各级航管机构征收运管费时,应向缴费者核发印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监制章的专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和同期有效的单船运管费缴讫证。对持有效运管费缴费凭证和缴讫证的,航管机构和其他单位均不得重复征收。第九条 运管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航运管理人员的工资及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  (二)航运管理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  (三)从事航运行政管理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四)航运行政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工作用车、船、通信、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其服务设施);  (五)运管部门的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六)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  以上费用中属经费开支的部分,按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属基本建设的部分,按基建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支用,经费开支前编报计划审批,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第十条 运管费收入系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支出时应由各级航管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同级财政审批,按季拨付。收入大于经费支出部分应按规定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第十一条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运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应按逾缴日期每日加收应缴费款5‰的滞纳金,并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第十二条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期间,航管机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98修正

4,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2015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获得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而进行的收费。第四条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乱收费行为依据各自职权进行处罚。  对乱收费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乱收费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仍继续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第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以及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所收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 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根据事实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和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交款单位和个人;  (三)不能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八条 对有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对乱收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而继续收费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警告处分;  (二)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对乱收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物价检查部门同意,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于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而继续收费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警告至记大过的处分;  (三)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对乱收费单位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物价检查部门同意,可以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于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而继续收费的或其他乱收费行为且具有第九条情节之一的,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以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给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行政降职处分。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  (二)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乱收费的;  (三)经办人员擅自决定收费的;  (四)涂改、伪造、转移或毁灭有关凭证的;  (五)借故刁难,抗拒检查,拒不纠正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确属业务生疏、初次违犯、情节轻微且认真检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并主动上交或退还违法所得的;  (三)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四)迫于压力而乱收费的。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的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乱收费行为要主动检查,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5,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性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以下称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特定需要对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实行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收费的,除中央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凡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应根据本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作为同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国库。第四条 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的范围是:  1、管理性收费,包括管理费、审批费、审评费、检查费、登记费、注册费、检验费、诉讼费、仲裁费、排污费、签证费、认证费、鉴证费、监理费等。  2、资源性收费,包括水资源费(含城市水资源费)、无线电管理费等。  3、证照性收费,即收费扣除印制成本或工本费后的余额,包括执照费、证件费、护照费、证书费、单证费、许可证费等。  具体收费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分批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第一批收费项目见附件)。第五条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可暂不纳入预算管理,但要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入上交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报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每月末前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绝不允许将收费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收入指标。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上缴行政性收费收入时,应使用财政“一般缴款书”,并在预算科目名称栏内加盖收费项目名称印章,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中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分别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  区、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按有关规定全额上交或按比例上交市主管部门改为全部作为区、县财政预算收入,上缴区、县国库。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及其实施管理所需经费开支的实际情况,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用于补助行政管理开支,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第九条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以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中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款级科目,编列至“项”级支出科目。支出项目和范围,主要是对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等项行政管理支出的补助性支出,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性支出等,国家行政机关均不得擅自突破或变动。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在每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做出专项安排。在预算执行中,如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应在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编制上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和经费补助支出决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按照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分别设置收支总帐和明细帐,并及时将收支登记入帐,做到日清月结。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有权督促其及时上缴国库,并实行监督和检查。各级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收费收入的专项审计和检查。第十五条 凡未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作为非法收入予以没收,上缴市级国库。对违反本办法,不按期上缴国库、拖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办法或者下达收费收入指标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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