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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关区行政审批,天津撤销行政审批局时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8 21:36:0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撤销行政审批局时间

2017年10月20日。天津撤销行政审批局时间2017年10月20日。撤销天津市河东区行政审批局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天津撤销行政审批局时间

2,天津每个区都有海关嘛

不是。天津海关在市区和塘沽地区各设立一个专门窗口,海关是受天津海关直接领导,负责河西区范围内海关各类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同时承担关区各类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集中办理工作。

天津每个区都有海关嘛

3,目前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共有多少

海关总署共有行政许可10项,海关总署 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如下[2300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23002]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2300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23004]免税商店设立审批[23005]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23007]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23008]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23010]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23017]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2301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以上来自特普沃德的分享,仅供参考

目前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共有多少项

4,行政审批局的职责范围

行政审批局,也称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局)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县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2014年5月20日,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成立,对外办公。这是天津市4月推出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据介绍,该局成立将解决原有审批职能分散,审批效率不高的弊病。滨海新区审批局收编了原有18个部门的216项审批职责,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现场审批率达到100%。有超过150项事项,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负责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负责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协调工作,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拓展资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5,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总称。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组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行为。  本市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行政审批,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审批办)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全市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和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的运行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审批办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全市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实施统一管理。  (二)结合市行政审批及市许可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进驻许可中心的各行政机关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三)负责进驻许可中心的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会同市监察机关对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  (五)指导区县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市政府审批办和区、县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动态管理。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情况向同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在同级许可中心派驻监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第三章 行政审批管理第九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由市政府审批办提出审查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对已经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违反上位法增设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则规范办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及各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第十四条 市政府审批办建立基础统计程序,统一全市行政审批信息数据报送形式。  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及统计数据送同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实现行政审批与其他行政管理资源共享。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是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用章。  特殊情况不能启用审批专用章的,应当经同级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同意。  审批专用章印模版式由行政审批管理机构统一确定制作,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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