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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在营业税中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4 04:54:2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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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营业税中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这是税法上明文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教材中也体现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0号,深地税发[2007]122号转发)的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在营业税中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

2,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是哪个部门牵头起草的

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农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44.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科技部,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里面涉及很多个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负责)46,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十四)支持创新型,到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45。41,并且是直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4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努力扩大社会就业.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科技部,鼓励创办小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改革委负责)43,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这个事情是国务院办公厅的处的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是哪个部门牵头起草的

3,2018年天津房价还会跌吗

天津作为1.5线城市,在城市发展目标中肯定是要往一线城市去发展。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第二大城镇化率的城市,城镇化率为86%。对于房子的需求量和房价的高度已经达到了在全国都已经数一数二的地步。天津作为仅次于北京的目前我国第三大城镇化率的城市数据已经上涨到78%。天津统计局的政府官方统计中在经济产业分布中第三产业已经超出了50%达到了52%,第二产业占比46%,第一产业占比不到2%。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比重首次超过了50%,说明天津在往一线城市发展进程中速度是非常快的。大量的人口涌入市区,并且外来人口的就业占用了很大一部分的土地资源。城市规划的根本就是土地规划,如何改善天津人民的居住条件政府最重要的民生规划。天津市的发展程度越高,房价就会越高。毕竟每一个城市的资源是有限的,涉及到民生资源的最重要的资源是土地资源。其实早在2015年的时候政府在拍卖土地时相比较之前土地的溢价率在上涨,毕竟土地的财政收入对于政府来说是很高的一部分收入。政府的收入低,会直接涉及到城市发展,所以土地的溢价率上涨是必然导向。房价的构成中土地价格占比50%,房价的上涨根本因素是因为土地价格的上涨,所以实则房价的走势更多的是有关于政府的土地拍卖价格,毕竟开发商也为了自己的盈利并不会降低房价销售,一旦房价下降会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一是让市场直接进入低谷,人们开始观望,开发商卖不出去房子,这样最受影响的还是政府与银行。毕竟开发商拿地都是银行批贷形式购买,这样会直接影响到银行收入。银行是国家的,国家的财政收入直接受到影响。并且天津的土地溢价率最高也出现了突破500%的事例,当年金隅在东丽拍得的块地溢价率在475%~500%。天津市目前纯住宅与商业用地出让总面积是排列全国第一的,并且成交价格是位列全国第三的。天津在去年出让了这么多土地,并且出让价格这么高,在2017年入市或者早在2016年入市的项目价格肯定至少不会因为政府的调控政策受到根本性的冲击。土地价格的上涨会依然坚挺着房价。国家一直以来说的都是要稳定房价,让房地产行业稳定健康的发展,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家从来没有说过,要让房价下跌的话。
跌服不大

2018年天津房价还会跌吗

4,关于新出版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的问题

既然一个月扣除了社保五险一金之后的工资是4000,没有达到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5000元,也就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说你某一个月超过了4000,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工资是7000,再扣除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正好是5000元,同样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你没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你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7000-5000)×3%=60元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两者不具有法律上的联系性。
深圳市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目前,该政策尚未在全国实施。  据2015年12月9日《羊城晚报》的报道:2015年12月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子女与父母同住,有望享受“赡养费税前扣除”,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众所周知的是,个税改革的大方向,就是“综合计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在这种模式下,个人的家庭负担,可以纳入税前抵扣。就此而言,“赡养费用”自然属于家庭负担的一部分,故而完全有理由被列为“税前的扣除项目”!深圳所制定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说,恰恰体现了个税所应具备的公平正义,传递了一种人性化、精准化的征税理念。
你的工资薪金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最新免征额问5000元,不足5000元的不征税。您是工资为4000元小于免征额所以不征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扣除三险一金後,只有4000到手工资,未达到超过5000元起徵线,不需要上传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因为,这些政策的享受,只有扣除社会保险後超过5000元以上的所得才有条件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5,高新技术企业能否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能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政策,理由如下: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1、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划定,企业的下列付出,可以在谋略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辟新技能、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二)摆设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摆设的其他就业人员所付出的人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划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辟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辟新技能、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辟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划定据实扣除的根本上,根据研究开辟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根据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辟费用税前扣除办理步伐(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划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能范畴》和国家生长革新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当前优老师长的高技能产业化重点范畴指南(2007年度)》划定项目的研究开辟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产生的下列费用付出,容许在谋略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划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计划费、新工艺规程订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干的技能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斲丧的质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为、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配置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能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辟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辟技能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结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以上划定,高新技能企业研发费用并非不能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应根据《企业研究开辟费用税前扣除办理步伐(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划定实行。
普道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并非不能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应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6,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怎样落实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新机制在我国的健康蓬勃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文件颁布距今已有一段时间,但这一利国惠民政策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据笔者所作的调查,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节能服务公司业务运作尚不规范。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尽管起步较晚,但近一两年发展很迅猛。据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已有节能服务公司近2000家。这些节能服务公司多数是以前从事节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生产或施工企业,现在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的节能服务企业认证,但其法定名称中多数没有“节能服务”的字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大多处于起步阶段和兼营状态。国家发改委对通过认证的节能服务公司仅在其网站上公布名单,并未向企业颁发“节能服务企业”之类的证书。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解释,节能服务公司属于服务业,应该缴纳营业税,但相当一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因历史延续等种种原因却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法定名称不规范、手中没有节能服务企业证书、兼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身份的定位错误等问题,给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了障碍。 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熟悉。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最近几年才在我国出现的新生事物。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对此还缺乏认知。他们对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倾向于把节能服务公司看做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谋利,把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自然很难落到实处。 政策规定还不够明朗。仔细研读政策不难发现,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和税务处理与国办发[2010]25号文中的税收扶持政策几乎完全一致,不同的是财税[2010]110号文增加了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门槛限制,并从反避税角度提出单独核算、独立交易原则和合理分摊费用等要求。换句话说,财税[2010]110号文仅是从反避税角度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要求,并未对国办发[2010]25号文中的税收扶持政策进行解释和细化。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直接引用国办发[2010]25号文的规定。从这点上看,财税[2010]110号文的颁布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意义不是太大。通过调研发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文件规定还不明朗。 一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 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文件没有明确。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设备先进,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金额往往很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之后,必然导致没有销项税,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部分节能服务公司认为,本条规定尽管是优惠政策,但客观上造成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比没有这条优惠政策还要大,是一条好看但没有价值的优惠政策。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希望在本条优惠政策之后,加上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能够予以退税的规定。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收入性质如何认定? 财税[2010]11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从文件规定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收入只要是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就暂免征收营业税。很多节能设备投入比较大的节能服务公司,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分享的收入,里面含有设备回收款的成分。用能企业为了加大自身的进项税抵扣金额,会强迫节能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被动缴纳了17%的增值税。有的节能服务公司为了能使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得到抵扣,就申请成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这样,本应该免征营业税的服务收入缴纳了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落了空。相当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对取得的分享型收入的性质认定存在疑惑,希望有文件能明确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收入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三是如何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2008年“两法”合并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申请审批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无法可依。这里的难点主要有四个:一是基层税务机关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业务性质把握不准,不敢贸然审批;二是国税发[2005]129号文附件中列举的企业减免税审批条件没有列举“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这类税收优惠,国税发[2008]111号文仅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与之前衔接的角度明确如何适用国税发[2005]129号文,文件中也未提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定程度上形成法律盲点;三是基层税务机关特别是节能服务公司对国税发[2005]129号文及其具体规定和衔接关系不了解;四是国家发改委对通过认定的节能服务公司仅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未给企业颁发节能服务企业证书,节能服务公司很难证明自己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四是如何进行账务设置才算达到了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的分别核算的要求? 财税[2010]110号文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要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不能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对如何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存在疑惑,不知道会计科目具体怎么设置才能达到税务机关的要求。细化单独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标准,明确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公式很有必要。 落实财税[2010]110号文的几点建议。一是行业协会应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的业务运作。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节能服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节能服务公司只有规范运作、依法经营,同时行业协会多向各级税务机关宣传讲解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才能消除基层税务机关的认知偏见,为节能服务公司顺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打下基础。 二是国家发改委应对通过认证的节能服务公司颁发纸质的证书。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各种资料,其中“节能服务企业”证书是最关键的资料之一。企业有了这个证书,再申请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时才能名正言顺。

7,怎么查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队企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中小企业, 体现如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二)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三)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四)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五)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六)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七)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八)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九)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双软企业的优惠:  深圳市软件企业认定  (一)审批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申请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审批程序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四)审理时限  按批次审查,每一批的审查时间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五)证书时效  软件企业的有效期为一年,后期进行年审。  (六)优惠政策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其它优惠政策,例如:经营场地房屋补贴,进入科技园等。  深圳市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分证复印件;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其他需要出具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  (1)、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受理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高新二处;  (2)、由市科技和信息局高新二处牵头组织市科技和信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贸易工业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联合审核;  (3)、审核结果报上述五局分管领导审批、联合会签;  (4)、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并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公告);  (5)、向申请企业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审理时限  按批次审查,每一批的审查时间为一个半月至两个月。  (四)证书时效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五)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政策如有变动,以变动后的为准)。  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二、深圳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国务院关于印发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  1.在深圳经济特区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济特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可加计扣除  《企业所地税法规定》,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此外,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章TAG: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2018年度服务业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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