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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民区噪音,天津市河北区盛华嘉园小区噪音大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3 15:16:4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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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河北区盛华嘉园小区噪音大吗

噪音很大。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持续多日通宵施工,扰民严重。河北区偏关北路盛华嘉园旁一处在建小区,每天都会进行24小时施工,产生强烈噪音,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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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市群租房噪声严重扰民归哪个部门管

1.室内装修活动所发出的噪音、广场高音喇叭、叫卖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机关为主来进行管理的。2.涉及空调、餐饮店等社会生活而发出的噪音,那么就是以城管为主来进行管理。3.涉及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噪音,由环保局为主来进行管理。4.涉及道路等交通而发出的噪声,那么就是由交通委为主进行管理。当居民对周边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会根据噪音的种类,把投诉件根据职责来转交给各个相关的主管部门,而相关部门就会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来对噪音进行查处。扩展资料: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噪声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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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区噪音标准

法律分析:1、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22点或至次日早6点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2、如果居住的地方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根据国家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3、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包括了工业噪声污染、建设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衍生问题:扰民怎么处理效果最好?1、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报警:法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现在如果有人制造了噪音对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违法行为,就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3、安装隔音门:隔音门的主要作用是隔音,所以材料方面要求使用吸音材料、冷轧钢板又或者是不锈钢板做成门扇,橡胶密封。隔音门的特点也较明显,隔音门是采用多层复合,特殊隔声结构的,可以承受高温及气动负荷、分单、双扇和推拉门,并可带观察窗、密封可靠、开启灵活。4、贴上窗户隔音膜,窗户隔音膜采用PET(聚乙烯)基材,使用多层金属溅射技术和真空技术与纳米离子技术以及薄膜物理、精细化工技术,将具有隔热效果的纳米微粒子(隔热纳米微粒子)树脂夹在中间,使其具有较高隔热效率、高张力、高伸张度、强抗酸碱性能。窗户隔音膜能有效降低噪音3-12分贝,对中高频噪音有很好的衰减缓冲性能,是一种施工简单、隔音效果明显的隔音材料。

居民区噪音标准

4,天津市噪声管制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城市噪声的管制,减少噪声危害,保护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我市所辖区域内的一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和个人以及驶入市区(含塘沽、汉沽中心区域,下同)的机动车辆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控制交通噪声第三条 进入市区的机动车辆,不准使用高音喇叭(气喇叭)和长时间鸣放低音喇叭(电喇叭);不准在市区街道上试验喇叭;不准使用喇叭呼人叫门。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和地区,不准鸣放任何喇叭。  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车辆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第四条 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完好有效的消声器,要符合国家标准总局颁发的GB1495-79号《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限在1981年10月1日前达到标准,否则,不准行驶。  新起牌照的机动车辆,均须按国家标准验核,不合格的不发给行驶证。第五条 从1981年7月1日起,禁止拖拉机在市内行驶。第六条 火车行驶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凡进入市界(北起引河桥,东起张贵庄,西起杨柳青,南起李七庄)的机车,除遇有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第三章 控制工业噪声第七条 凡有噪声源的单位,都要采取隔声、消声等有效控制措施,达到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天津市环境噪声标准》。无法消除和隔绝噪声危害的单位,要有计划地改产或迁至适当地区。  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还应达到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在市区和城镇的居民区,不准建设有噪声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四章 控制其它噪声第九条 不准在室外使用扩音喇叭。下列情况除外:  (一)市、区、县举行的集会、游行、庆祝活动;  (二)农村有线广播;  (三)火车站、码头必要的作业;  (四)体育场举行比赛活动和学校操场做广播体操。  (三)、(四)两项在使用扩音喇叭时,必须控制音量,不得对邻舍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和危害。  其它必须在室外使用扩音喇叭的,须经区、县环境保护局(办)批准。第十条 属于训练飞行的飞机,不得在市区上空超音,并避免低空飞行。第十一条 在市区露天作业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风镐等噪声大的施工机械,凡能安装隔声或消声设施的都必须安装,并要合理安排,缩短运转时间。除抢修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夜间操作。  不准在市区新增电锯作业。已有的电锯作业必须安装隔声设施。严禁夜间操作。第五章 监督执行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监督实施。  对机动车辆噪声的检验、监督和管理,由公安部门执行。  对环境噪声和其它噪声的监测、监督管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执行。第十三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第十四条 对控制和消除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至第六条之一的,经公安部门教育和警告后仍不改正,视情节处以罚款,或吊扣行驶证、驾驶证。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令其限期治理;到期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处以罚款或停产治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在室外使用扩音喇叭,经警告仍不停用的,视情节处以罚款,直至没收广播器材。第十八条 罚款的数额,视其噪声污染危害程度确定。对单位的罚款,一般每月不超过三千元,直至达到规定标准或令其停产、停止使用为止;对个人的罚款,一般每次不超过三元。逾期不缴的,加重处罚。  缴纳的罚款,国营企业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集体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列支;行政和事业单位分别从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九条 上述罚款,作为防治噪声污染专款基金,用于控制城市噪声方面的宣传、监测和综合防护设施。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局统筹分配使用,财政部门予以监督。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对机械震动的管制参照本条例执行。

5,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三条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分工,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级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机车及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对船舶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及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铁路、机场、地铁(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六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市或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其中,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决定,可以由市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情况。  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转产或者搬迁。第七条 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八条 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第九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原有噪声超标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搬迁或转产。第十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各类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第十三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桩、气打桩、搅拌混凝土、联络性鸣笛等施工方式。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中小学生毕业和升学考试期间,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第十五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  进入外环线以内的运输建筑施工材料的车辆,必须于当日19时后进入,并于当日23时前离开。第十六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下与受其噪声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第十七条 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  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和时段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机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环境噪声标准的防盗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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