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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禁止停车标准,天津限号处罚规定及扣分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7:51:2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限号处罚规定及扣分标准

法律分析:1.对于“闯限行”违法,将处以200元罚款,不记分处罚;所谓“闯限行”即是违反天津尾号限行规定和外地车外环线(不含)以内早晚高峰期限行规定,扣200元,不记分,三小时内不重复处罚。2.对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处罚;所谓违反禁令标志,指的是违反如禁止通行、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鸣喇叭、限制速度、限制重量等禁令将处100元罚款记三分处罚。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标志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3.对于涉牌违法,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记12分处罚,其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违法的,还将处15日以下拘留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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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违章停车扣分吗 天津违章停车扣几分

天津违章停车会不会扣分还是要看情况的: 1、违章停车停在人行道上,妨碍行人通行的,或在道路上违章停车的; 2、按照交通法违章1039进行处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不扣分,罚款200元; 3、但有些禁停路段对违章停车是要扣3分,罚款200元的; 天津违章停车的处罚: 1、市区内停车,或者没有及时驶离这种违章停车情况只罚款200元不扣分; 2、违章停车属于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一般是扣2分; 3、高速公路上无故停车,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在紧急车道上停车,将会扣6分,罚款200元; 4、对于路边违章停车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在进行扣除驾照分,改为直接罚款50-100元; 5、如果占用非机动车道违章停车的机动车驾驶员不扣分,直接罚款100-200元; 6、在黄色网格禁停区、禁止停车标志、道路两旁的静止长时间停车黄实线、转弯位置、桥梁、隧道等违章停车不但会罚款还会扣分。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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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违停扣多少分罚款多少

天津违停扣分罚款处罚如下:1、市区内停车,或者没有及时驶离这种违章停车情况只罚款200元不扣分;2、高速公路上无故停车,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在紧急车道上停车,将会扣6分,罚款200元;3、违章停车属于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一般是扣2分。违章停车的情形有哪些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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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不按规定停车怎么处罚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怎么处罚1、不按规定停车的处罚如下:(1)公交站,罚款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2)桥上,直接罚200元并记6分;(3)标有黄色实线的路段,200元罚款,记3分;(4)有禁停标志的路段,200元罚款,记3分;(5)高速导流线区域,直接扣12分,罚款200元;(6)高速匝道口,罚款200元记3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二、车辆临时停放注意事项有哪些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2、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3、在设有人行道护栏和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5、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6、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5,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二)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  (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或者不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标准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缴纳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停车场易地建设费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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