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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房屋纠纷律师,天津房屋纠纷及赡养老人资深律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0 01:42:2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房屋纠纷及赡养老人资深律师

首先学会报恩。懂得父母养育之情,无论对自己怎样,或房屋不公等都得赡养老人。因应知父母的辛苦和不容易把自己养大,也得懂得要知父母恩怀里抱子孙的道理别等父母不在了才懂的报恩,那太迟了所以要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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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五年内不准过户,但是并非完全不可买卖,你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你们的买卖合同有效,或者申请法院撤销其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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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天津经济电台“今晚有说法”节目中听到经常听到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尚斌律师的讲解的法律问题,尤为对婚姻案件有独到之处。你可以在百度上搜索天津“尚斌律师”,查询他的联系方式,好像是022-24310562吧。据介绍,尚斌律师团队中有婚姻案件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处理婚姻财产、房屋、股份、子女抚养权、抚育费等问题,而且是团队集体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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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老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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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纠纷律师,由于最近天津违约现象比较严重,所以一般的律师均会接触大量的房产案件,至于哪家比较好,需要自己与律师协商了。只要是细心,经验丰富就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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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价上涨太快的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房产交易纠纷,违约现象激增。根据合同的履行程度、可继续条件、政策变动影响等方面情况及相应证据,可起诉要求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但每一纠纷具体情况不同,需要律师详细分析和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给您推荐一个比较靠谱的天津滕月辉律师,代理京津两地的房产案子不少,经验丰富,关键还认真负责,为当事人着想。

7,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问题求天津律师解答详细者有高加分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6-3  执行日期:2007-7-1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第二条规定过户条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提交具结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四条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过户申请书;  (四)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别承租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并户申请书;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父母不是同户籍的,提交子女、父母关系公证书。  第六条 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公有住房使用权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分户申请书;  (四)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同意分户的书面证明;  (六)诉讼离婚分户的,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协议离婚分户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证明、材料。  市内六区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总公司负责核查,其他区县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核查。单位自管产住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核查。  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置换经营单位负责核查公有住房置换的证明、材料,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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