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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天津市河西区有没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在哪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6 09:12:3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河西区有没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在哪

楼上的地址给得不太明确,补充一下。这个地方离小白楼很近,在重庆道和马场道的交口,好大的一块牌子写着呢。坐车的话可以坐13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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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求天津河西区所有农村信用合作营业网点

1.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国家经济贸易中心A座 电话:022-83866665 83866663。 2.天津市津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曙光市场分社 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曙光市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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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吗

天津原来有信用合作社,后来合并为天津农商银行了。天津农商银行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是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天津东丽农村合作银行、天津津南农村合作银行、天津西青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北辰农村合作银行、天津市武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津市宝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津市蓟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津市静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津市宁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重组基础上,引进外部投资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一家省级股份合作制地方金融机构,是天津市最大的一家地方性总部商业银行。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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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中国农业合作社银行地址

所有天津的合作社银行都在这了,够全了吧。地址:河西区马场道59号国际贸易中心A座电话:83866500客服电话:96155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电话:83866355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浙兴支行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29增1号、增2号电话:26226502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纬路分理处地址:天津市河北区轻纺万象城底商B座31-37号电话:26296516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天兴支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东路宁福里20号电话:2341293423411965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卫津南路分理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88号电话:23918846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长兴支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5号电话:27693884天津农村商业银行科兴支行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48号—6电话:23859985238599872385992723859929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广兴支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11—增1号电话:28335603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兴支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电话:87320812天津东丽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5号客服电话:24952893天津北辰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政府旁客服电话:26638783天津市西青农村合作银行地址: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一支路1号客服电话:83969212天津市津南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路公安局旁客服电话:28397402天津市武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与新华路交口客服电话:29338354天津市静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路客服电话:28940553天津市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天津市蓟县文昌街45号客服电话:29183756天津市宁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31号客服电话:69592033天津市宝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三路36号客服电话:82663474

5,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由社员自愿联合成为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原则,支持农民、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加入或者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服务。第四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制定符合发展要求的扶持政策。第五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市场与质量监督、税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房管、人力社保、水务、金融、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六条 农民从事下列活动的,依法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养殖、捕捞生产;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  (三)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五)农村家庭手工业;  (六)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文化旅游;  (七)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八)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规定出资、业务范围、盈余分配、入社退社等事项,并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组织采购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二)按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三)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培训和提供市场信息;  (四)组织产品运输、贮藏和销售。第九条 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从事农业生产的本市非农业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租合同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承租证明,可以申请加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计入农民成员比例。第十条 农民可以跨区域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一条 鼓励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发起人,依法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基层供销合作社;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  (五)农业科技人员;  (六)致力于农业发展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领办创办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以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额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记入成员账户。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额由成员大会评估作价后记入成员账户。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理事长及主要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本社年度经营状况及其贡献情况,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其分配额或者适当提高其分配额。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与成员没有产品或者服务交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盈余。第十五条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合作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组建联合社,依法登记,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支持政策。
文章TAG:天津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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