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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维保规定,消防自动报警系统一年的维保费用是怎么算的有何相关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8 12:55:2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消防自动报警系统一年的维保费用是怎么算的有何相关规定

有一个参考依据,一般工程合同中约定合同造价的3-10%作为维保费用,维保期满后付清。依照此合同条款,所以维保费用可按报警系统的总造价的3-10%做预算。另要考虑具体实际情况,比如设备质量故障,人为损坏等不包含在内。作为维保单位,在提供维保服务前,应详细了解该系统存在的故障,修复现有故障的费用另外单独计算。
可能是不到约定合同造价10%吧
没有什么规定,主要看你跟客户的关系怎么样了?还有就是看消防点数,探测器、模块有多少?都做哪些工作,包还包调试等。

消防自动报警系统一年的维保费用是怎么算的有何相关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保有法律规定么

1、消防控制室人员脱岗,着火会负法律责任,一般是失职罪,适用于刑法。当然这要看火灾的大小,如果火灾情况严重,就会追究刑事责任。火灾不严重,也会追究民事责任,判赔损失。2、设备故障要看情况了,如果是维保人员未按规定维保,造成设备故障则要负法律责任,重则追刑责,轻则追民责;如果维保人员按规定做了,临时故障了,则责任小。消防法第69条也有类似规定,对维保公司不负责任导致出现问题的,可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保有法律规定么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保有法律规定么

1、消防控制室人员脱岗,着火会负法律责任,一般是失职罪,适用于刑法。当然这要看火灾的大小,如果火灾情况严重,就会追究刑事责任。火灾不严重,也会追究民事责任,判赔损失。2、设备故障要看情况了,如果是维保人员未按规定维保,造成设备故障则要负法律责任,重则追刑责,轻则追民责;如果维保人员按规定做了,临时故障了,则责任小。消防法第69条也有类似规定,对维保公司不负责任导致出现问题的,可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等。
造成人员伤害的 3---7年有期徒刑
肯定是有责任的
你好!恩。您说的情形是有法律规定的。不知道情节怎样,可能涉嫌刑事,轻的至少也有民事责任吧。具体情况您得说清楚些希望能够帮助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保有法律规定么

4,天津消防维保如何确定价格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计算基准(容易出现故障不能联动引起消防系统瘫痪),加上其他相关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为该工程总费用。 计算公式:M=A+B+C+D+E+F 式中:M=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总费用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 B=自动灭火系统维修保养费用 C=防排烟系统维修保养费用 D=防火卷帘系统维修保养费用 E=消火栓系统维修保养费用 F=消防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维修保养费 首先考查项目消防资料(图纸)是否齐全(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有利于检维修。其次要看消防设备运转是否正常,设备环境,保养实际情况。最后就是维保范围(具体约定)。大包(全部消防设施,年检合格证)分包(单个系统配合检测)根据项目大小,设备情况按建筑平米报价10元内(不含设备材料费)可以结合实际具体议价。这个大概情况也就这样,希望能帮助你!!!

5,消防火灾报警控制主机报警信息保存管理规定

一、公司信息室负责监控火灾报警控制主机,工程技术部维修人员负责对该系统实施维修保养。二、火灾报警系统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消防设备维修后必须恢复原来状态,不得随意更改原器材、线路。属保修内容,立即通知保修单位修理、保养,并记录在案。三、消防设备故障维修一般不超过8小时,若在8小时内无法解决的故障,应将故障原因、解决时间上报公司,限期解决。四、凡是夜间发生的,不影响用户生活、工作的,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消防设备故障,可以由早班维修工进行维修。五、值班员应熟悉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与各火灾监测点之间的对应和编排。
消防火灾报警主机没有硬性的使用年限。  消防报警主机即火灾报警控制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心脏,可实现集中控制,可向探测器供电,并具有用来接收火灾信号并启动火灾报警装置、能通过火警发送装置启动火灾报警信号或通过自动消防灭火控制装置启动自动灭火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自动的监视系统的正确运行和对特定故障给出声、光报警等功能。

6,消防维保要求规范

消防维保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依照国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等规范,结合甲方的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使整个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7,消防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有没有相关的规范

、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1. 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1. 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1.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一92)
斑竹:有没有相关的规范啊有的话麻烦你发过来小弟在此表示万分感谢!!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月检测一次。烟感只测总量的10%,输出控制是每月检。

8,消防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具体由保卫部组织实施,各部门发现消防设施器材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保卫部报告,维修不及时或管理不当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二、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对本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三、与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出具维护保养报告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投入使用2年后进行清洗,以后每3年清洗一次。五、灭火器至少每年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必须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六、每两年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全面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防腐处理;每年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每季度对报警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对管道控制阀进行一次检修;每两个月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每月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水位和压力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水泵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并模拟自动控制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消防水泵每周运转一次;电磁阀每月检查一次并作启动实验;每月对全部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以上检查要记入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七、不准随便动用火灾区域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插孔电话、自动喷水灭火报警阀、防火卷帘手动开关等,发现损坏要及时报告。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和维护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一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使用。  (2)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3)系统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考试合格的专门人员担任。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应清楚了解单位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号。  (4)系统正式启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①系统竣工图及设计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②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  ③操作使用规程;  ④值班员职责;  ⑤记录和维护图表。  (5)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技术档案,将上项所列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其中试验记录表至少应保存5年。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运行。如一旦中断,必须及时通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7)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连续正常运行和可靠性,使用羊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定期检查试验程序,并依照程序对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试验。在任何试验中,都要做好准备和安装,以防发生不应有的损失。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方法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也就是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交通部厅公安字[2002]283号文件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培训作了规定。现在交通港航系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和船上的高级船员,大都根据要求参加了消防培训。但是,如何保证这些操作人员的岗位相对稳定,单位应制订制度并抓好落实。船舶单位船员因流动性较大,更应该根据人员的变化,随时进行培训,使上船人员尽快掌握本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再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仅靠一次数小时的培训是很难全面掌握的,而且时间长了.许多使用要求忘了,就更难适应值班要求了。我们在检查时,所问的人员犬部分都参加过培训。但是《并没有真正达到问有所答,熟练操作。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人员的培训,不能一劳永逸,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上述人员培训,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使用并发挥其作用。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报警部位显示、系统自检、打印等功能。为了确保运行的可靠性,必须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①24小时值班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值班人员不得脱岗,认真填写值班记录。②定期检查制度,应按要求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复位、系统自检、打印是否正常。每周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每年对全部探测器、火灾报警按纽进行卞次报警试验,备用电源充、放电试验。⑧接警处理制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报警后,值班人员应通过火警显示、查明发生火警报警信号探测器的地址,立即派人到现场或者电话通知报警部位的人员查看是否起火,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火警,应迅速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队,并通知本单位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和疏散。如果是误报,应查明误报原因,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船舶应根据其特点,建立适应船舶要求的制度,改变目前存在的无制度、无记录、无专人值班等现象。 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目的,就是及时发现火灾,及时采取灭火、疏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火灾带来的损失。但是,目前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尤其是船舶,部分达不到这个要求,这些系统功能简单,在报警控制柜上,只分成机舱、泵舱、生活区等几个区域,缺少每个探测器地址显示,其原因是;有的产品是我国早年开发、研制时的产品,有的是外国产品,随船带人,也都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前的产品。这些产品都已落后,不符合现代消防的要求。现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达到智能型、全总线型和综合型,系统一旦报警,马上在显示器上出现报警探测器的具体地址,一目了然。可以设想一下,有的区域一、二十个探测器,如果逐个房间查找着火点,将使用多长时间?扑救火灾是分秒必争的行动,如果为此原因丽延误了时间,使小火成灾,将是多么令人遗憾!建议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将此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废,换成功能齐全的产品,以保障消防安全。 四、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了规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1997]11号文件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单位必须与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签订维保合同。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由专门清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清洗后应做响应阀值及其它功能试验。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停用。对上述规定,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地方并没有认真执行或者较难执行。如船舶常年在海上运输,流动性大,很难联系维修单位定期维修和清洗探测器。对此,建议船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修和探测器的清洗,要利用坞修、舶修、较长时间停泊等机会,联系当地维修单位上船维修,并负责通知清洗单位对探测器进行清洗。同时,消防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对擅自停用和不能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消防宣传,提高有关人员的防火意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五、探测器对使用环境有严格的要求,而从目前使用的情况看,有的探测器其工作环境达不到要求。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设计上的失误,有使用环境的改变,有安装地点的不当等,因此经常出现误报,使值班人员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或者造成不必要的恐慌。所以,对探测器的安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根据安装环境的不同,安装符合要求的探测器。如果环境改变,同时要改装适应新环境的探测器,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这是原来个人写过的一点东西中的一部分,不知道是否附合你的问题,仅供参考

11,国家有什么规定灭火系统要进行维保

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原第六十一号令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地方标准,我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告诉我,可以帮你找找。
消防局验收用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GB50116-9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2000;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 5、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2005年版)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I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1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11、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此外,有些省、市有自己的一些管理条例等。
气体灭火施工验收规范里面有维护管理的要求,而且某些气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上也有主要就是定期检查,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包括管网、部件、药剂等等

12,哪位知道公安部最新的有关消防设施维保的通知急需谢谢

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通字[1996]21号 1996-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各类建筑均需设计、安装消防设施,这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是杜绝恶性火灾发生的重要保障。但目前,许多建筑的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一些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后不能及时发现,起不到防火、报警和灭火的作用,埋藏下隐患,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究其原因,除设计、施工和产品质量方面把关不严外,主要是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没有建立健全和落实有效的检查维修保养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和《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对此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各类建筑必须按照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各种消防设施(名录见附件),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对配置的消防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检查维修资料档案。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作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修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建立“中介服务”企业定期对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制度。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除落实自身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外,必须委托“中介服务”企业对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消防设施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   承担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查批准。这些“中介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二)具有一定数量相应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三)承担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人员已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四)有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表;(五)有消防设施安装或调试经验;(六)该企业必须在职能、财务、人事方面与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脱钩。   承担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并提交检查测试报告,检查测试报告除交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外,要报消防监督部门备案;对消防设施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修复,保证其正常运行;检查测试不得弄虚作假。消防监督部门对其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进行处罚。如检查测试维修不到位,致使消防设施失去作用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有关法规追究“中介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三、各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监督、检查各类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研究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规程;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中介服务”企业要严格资质审查;对承担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要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充实完善。   近期,我部将会同有关部委对部分省市的上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建筑消防设施名录   1996年3月18日   附件:建筑消防设施名录        一、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     1.防火门(包括自行关闭、顺序关闭设施,反馈信号)     2.防火窗     3.防火卷帘(包括手动、自动控制装置)     4.防火阀     5.推闩式外开门     6.消防电梯     (1)轿厢内的专用电话     (2)首层消防专用操作按钮     (3)消防电梯井底排水设施     二、消防给水     1.消防水池(包括取水口、取水井)     2.室外消火栓(包括标志)     3.消火栓(包括消防水枪、水带)     4.启动消防水泵按钮     5.管网阀门     6.水泵接合器     7.消防水箱     8.增压设施(包括增压水泵、气压水罐等)     9.消防卷盘即消防水喉(包括胶带和喷嘴)     10.消防水泵(包括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放水阀门)     11.消火栓、消防卷盘、水泵接合器的标志牌     三、防烟、排烟设施     1.排烟窗开启装置(自动或手动)     2.挡烟垂壁     3.机械防烟设施     (1)送风口     (2)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3)机械加压送风机     (4)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机械排烟设施     (1)排烟风机     (2)排烟口(包括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排烟防火阀     (4)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四、电气和通讯     1.消防电源     2.自备发电机     3.应急照明     4.疏散指示标志     5.火灾事故照明     6.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消防专线电话     8.火灾事故广播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   系统)     1.水源及供水装置(水池、水泵、增压设施、水泵接合器等)     2.各类喷头     3.报警阀     4.控制阀     5.水力警铃     6.系统检验装置     7.压力表     8.水流指示器     9.管道充气装置     10.排气装置     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各类火灾报警探测器     2.各级报警控制器     3.系统接线装置     4.系统接地装置     七、气体灭火系统(包括二氧化碳、卤代烷等气体灭火系统)     1.各类喷头     2.贮存装置     3.选择装置     4.管道及附件     5.防护区门、窗、洞口自动关闭装置     6.防护区通风装置     八、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     1.水雾喷头     2.雨淋阀组(雨淋阀、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压力表和通用阀门)     3.过滤器     4.传动管     5.水源和供水装置     九、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包括固定式、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泡沫消防泵     2.泡沫比例混合器     3.泡沫液压力储罐     4.泡沫产生器     5.控制阀     6.固定泡沫灭火设备     7.泡沫钩管     8.泡沫枪     9.泡沫喷淋头     十、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水泵     2.泡沫液泵     3.控制箱     4.泡沫发生器     5.比例混合器     6.泡沫液储罐     7.压力开关     8.管道过滤器     9.导泡筒     十一、蒸气灭火设备     十二、移动式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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