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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监局赵科长,药监局公务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10:44:52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药监局公务员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药监局公务员?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药监局公务员是很好的职位,工资及月补贴待遇是不错的,有发展前景和晋升空间,表现好会被提拔使用,药监局也是大学生追求的职位,祝好运!

药监局公务员

2,天津市药监局药品化妆品审查中心工作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9:00-11:00,13:00-17:00天津市药品化妆品审评查验中心主要职责为承担药品生产、批发、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医疗机构制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许可现场勘验、合规性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等相关技术性工作。承担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现场核查、技术审评的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研判工作。负责药品化妆品审核查验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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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监局的科长一个月能赚多少有额外的油水什么的吗大概多少呢百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均工资为6200元/月,其中100%的工资收入位于区间6000-8000元/月。直辖市药监局是正厅级,局下设各单位为正处级。 副部级城市药监局是副厅级,局下设各单位为副处级。 地级市药监局是正处级,局下设各单位为正科级。 县药监局是正科级,局下设各单位是股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对全国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于2013年3月,其前身为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为建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密切配合的机制,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司局领导职数6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10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17个内设机构:办公厅、综合司(政策研究室)、法制司、食品安全监管一司、食品安全监管二司、食品安全监管三司、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医疗器械监管司、稽查局、应急管理司、科技和标准司、新闻宣传司、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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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监局人员名单

阎祖强(局长、党委书记,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工作:负责市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规划财务处(审计)。赵英(党委副书记)分管工作:协助阎祖强同志做好党建、党风廉政、干部队伍建设、群团工作,负责保密工作,负责直属机关党委工作,联系局科技情报研究所。衣承东(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方面工作,负责医改相关工作,分管药品化妆品注册处、药品化妆品监管处、医疗器械注册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联系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周书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分管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政风行风建设、举报和安全生产工作,分管监察室,联系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顾振华(党委委员、副局长,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分管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方面工作,负责协调与市卫计委的相关工作,分管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餐饮监管处,联系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彭建忠(党委委员、副巡视员、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分管工作:协助阎祖强同志做好市局日常工作,负责干部、培训、对口支援、督导、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管办公室(党办)、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联系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周群(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工作:协助衣承东同志做好药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查处药化和医械重大违法行为,分管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处(网络药品监管处)、稽查处,联系局认证审评中心。许瑾(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改革、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科技发展规划、检验检测单位能力建设,分管政策法规(国际合作)处,联系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徐徕(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工作:协助衣承东同志做好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以及局政务公开工作,分管新闻宣传处,联系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5,媒体谎言刘太医是个骗子

新闻报道重大失实原因分析:《审判“刘太医”》(2009-08-04 17:43:27)[编辑][删除]标签:刘弘章 刘弘章案 刘太医 刘太医案 中国新闻周刊 严冬雪 杂谈 分类:健康严冬雪记者您好!看了您的文章《中国新闻周刊》2009029期《审判“刘太医”》系列,不得不说该文存在重大失误,具体已经有多篇文章分析。媒体终于发声,《中国新闻周刊》歪曲“审判刘太医”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ef7c0f0100efqv.html《中国新闻周刊》文章《审判“刘太医”》是个天大的笑话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ef7c0f0100ed88.html王永成之子王刚反击陈祖甲谎言的公开信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ef7c0f0100efa2.html天津市政府对刘弘章(刘太医)案件处理并无过错-知情法律专家就《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答网友问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ef7c0f0100egnj.html《中国新闻周刊》作为具有广泛影响的权威媒体,发生这样的重大错误是令人遗憾的。而且该文已被多个重要媒体转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恐怕当案情真相大白的时候,相关媒体都会相当被动。我这里想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公正性、舆论导向三个方面谈谈造成这些重大失误的原因,供您参考,希望在新的后续报道中能够改进。新闻报道的真实性(1) 记者应该对报道内容的真实和准确负责,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编造新闻,不歪曲、夸大事实。该文开篇就说,这一段话明显看出记者在调查之前已有结论,带着先入为主的观点很难保证客观真实。另外这一段话的逻辑性有问题,已经“知道自己上当受骗的人”为什么还要为“刘太医”辩护?“深受其害者”怎么又成了“太医粉丝”?(2) 消息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应深入新闻现场采集第一手信息,保证新闻要素准确无误;未经证实的消息,应加以说明;除需要对提供信息者保密外,报道中应指明消息来源。看了《审判“刘太医”》的原文,文章中关于案情的主要描述基本出自药监局。对案情了解最权威的部门检察院和法院似乎并没有发言。从本案来看,药监局是最早指认“刘太医”制售假药。但是立案以后的检察院的调查和案件的审理其并未参与。药监局提供的资料至少不是最新的,关于案情的描述不是第一手的信息。既然是“审判”刘太医,有关案件审理的信息就是最重要的新闻要素,除了塘沽法院宣传部门说了四个字“有点敏感”,记者没有拿到第一手的信息。(3) 认真核实报道内容,包括基本事实、背景资料、引述转述语言等。对稿件中采用的声音、图像、数据、文件摘录及其他材料,做到真实、准确、科学、统一。关于对案情报道内容的核实,除了全盘采用药监局的说法,记者似乎并没有做核实。比如药监局说刘太医的药物是假药,除了“天津市药监局专门以批复的形式明确指出:刘的行为属于制造、销售假药”,没有看到具体的证据支持啊,是否做过具体药物的成分分析、疗效调查?文章后面说到“按照现行的药品检验标准,只能对着已有的标准检验样品,看样品是否符合标准。刘弘章所售药品是自制假药,成分未知,在药典中更没有针对它的标准,因而药品检验所无法检验其成分。”如果说该药物是中药,无法检验不等于就是假药啊。这就等于推翻了前面的说法。再如,报道全文引用陈祖甲的文章《“刘太医”害死我胞妹》,似乎也没有向受害人的家属核实。您可以看看陈祖甲胞妹的儿子王刚在公开信中是怎么说的。(4) 报道中的细节必须真实,不加以拔高、想象和夸张。报道所采用的声音、图像均应来自新闻现场或与报道主题相关的采编活动,而非个人编造或拼接。作者似乎对重要细节不够重视,文章中对重要事实自相矛盾的地方较多。比如:那么起诉的罪名到底是涉嫌“制售假药”还是“非法经营罪”还是“制售伪劣产品”?还有对于涉案的一些法律常识,记者做了错误的描述,比如“保外就医”是必须服刑的人员才能申请的,未判决的嫌疑人不可能“保外就医”。在比如“若只有一次补充侦查,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宣判”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对于公诉类案件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两个半月内宣判。报道必然会遇到一些专业问题。对这类问题如能认真请教相关专家,可以避免这类低级错误。(5) 在报道、说明、解释和评论事实时,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本质和主流,避免因为报道肤浅、片面而导致公众对事物的判断产生偏差或错误。记者在描述“刘太医”支持者时,用了很多很奇怪的词,比如就“坚硬的太医粉丝”、“深受其害者”、“信徒”等等,明显是有偏向性和误导性的。这一段话是什么意思呢?想告诉公众这些信件是同一人所为?好像没有人会将信件订在快递信封外吧?“装订的位置,都一概为距左上角一公分位置,由一颗订书钉将信和EMS信封钉在一起。”这个应该是药监局的档案管理人员干的吧?新闻报道的公正性(1) 记者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忠于事实,追求真理的职业精神。我们可以从《审判“刘太医”》一文中明显看到作者的偏向性,这样的报道很难公正。(2) 坚持准确、公正、全面、客观的报道原则。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进行影响公共利益的报道。您在2007 年已经做过“刘太医”的相关报道,并称其为骗子。不排除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延续过去报导基调的可能性。(3) 区分报道事实和评价事实,不将评论或猜测作为认定的事实发表。这一点是您最大的问题。这类问题该报道中太多了。举个“刘太医案”中最关键的问题,药物是不是假药?药监局并没有提供验证药物是假药的事实,“该药是假药”应该只是药监局的一种描述。(4) 案件报道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这一条就不用说了。报道直接称“刘太医”是骗子。(5) 报道中避免对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等的任何歧视。显然记者对“刘太医”的支持者使用了“信徒”这样带有歧视意义的字眼。新闻报道的舆论导向性真实性和公正性是报道的基本原则。除了做到真实性和公正性,新闻媒体的更大的责任在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简单的说,就是要起到帮助相关各方沟通、理解,有益于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制造矛盾,挑起事端。(1) 记者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当前中国医疗健康事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医疗费用不断上升,慢性病发病率却仍然不断升高,因病致穷,人财两空的现象不断发生。不断有名人在付出天价医疗费后仍然死于癌症这样触目惊心的事件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发布《国发22号文件》,提出要支持、鼓励、保护中医中药的发展,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为人民群众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刘太医”是一个典型的中医“非法行医”案件,如何判决可能会决定中医的发展方向。对此案情的报道,记者没有做到真实、公正,对于舆论导向没有起到好的作用。(2) 对重大事件、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报道,应注意把握分寸、时机、力度,释疑解惑,积极引导。不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这样的用词是不恰当的。将“刘太医”全国各地的支持者称为“信徒”“膜拜”,有暗示这些人是迷信的潜台词。这样做有无事生非的嫌疑,这不是故意要激怒他们,制造社会问题吗?用网络等渠道向党、政府和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不应当使用暗示性的词汇蓄意挑起事端,危害社会的和谐。《审判“刘太医”》文也有亮点我对比了一下您2007年的文章和现在的这篇文章,还是有进步的。最大的亮点,是您也采访了一位刘太医的“粉丝”,并专门用了一个章节来进行报道。虽然用词有较大的偏向性,毕竟还是将一些事实披露了出来。从这个角度看,是比两年前的报道全面一些,是有进步的。 供您参考,欢迎交换意见,谢谢!宋晓斌网名“真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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