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百度知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3件)(一)对《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作出修改。删除第十九条。(二)对《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三十一条。2.删除第三十二条。(三)对《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作出修改。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损毁或者移动储备土地围墙、栅栏和标识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更新时间:2022-10-22标签: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