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决定规划物业用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61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使用。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
更新时间:2023-09-30标签: 上海上海市上海市政府市政上海市政府61号文件全文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