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只要是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区域都应当设立告知栏,它是起预防作用。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委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2003百度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确定的自测人员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新时间:2023-08-29标签: 职业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上海市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