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夫妻双方原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从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并交回独生子女优待证,过去享受的独生子女优待不再退还;(2)违反计划生育处理的,夫妻离婚,各自的行政处分不变,继续缴纳罚款或计划外生育费,双方承担的数额协商解决;丧偶的,原罚款或未付部分的计划外生育费可减半交付;(三)独生子女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原优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受到的行政处分不变,计划外生育费已缴纳部分不予退还,未缴纳部分不予交付,(1)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广西壮族自治...
更新时间:2023-08-15标签: 独生子女优待计划生育条例离婚广西计划生育条例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