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修改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二、第十条修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医疗费补贴。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四、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三款,分别为:。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六、相关部门名称的调整: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3-06-11标签: 上海上海市号令城镇上海市第7i号令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