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不明白啊==!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2号令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或者案件审核...
更新时间:2023-08-14标签: 上海上海市42号令上海市第42号令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