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国家公务员-1/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本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少人员编制,工作需要调整,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旷工或逾期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超过三十天的;(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经多次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不宜辞退的,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后,作出是否辞去公职的答复,同意辞去公职的...
更新时间:2023-05-14标签: 公务员辞退辞职不宜情形公务员辞职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