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百度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未办理批准手续私自开办批发市场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私自开办批发市场且有违法所得的,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删除。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更新时间:2023-01-15标签: 天津市海鲜市场管理条例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