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劳动法”的条文,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每周至少允许一天,法律依据:第一条“中华人...
更新时间:2023-03-16标签: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劳动法劳动者解除合同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