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双倍返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龙路交叉口城市之星3-1313为3,423.57元,未判决,即被告马良向原告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位于号房屋的差价,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良全负担。1、马良泉判多久未判决,即被告马良向原告天津顺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位于号房屋的差价。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龙路交叉口城市之星3-1313为3,423.57元,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更新时间:2023-03-28标签: 马良泉按本马良双倍给付返还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