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保障权益法低三十条内容和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2,天津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抚育、培...
更新时间:2022-12-17标签: 天津市和平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天津天津市天津市和平区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