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一、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章记分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在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分。“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年内交通违章记分累计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场地驾驶的考试。”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后,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或者参加考试的,撤销其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更新时间:2022-12-13标签: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哪年实施的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