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二、第十四条修改为:“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下列国有档案复制件,不得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一)未向社会开放的档案;“(二)未解密的档案;“(三)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档案;“(四)影响社会稳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档案。”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向市...
更新时间:2022-12-08标签: 天津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