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已在城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所办的福利工厂(场)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分散...
更新时间:2022-11-30标签: 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上海上海市分散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