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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7:39:2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城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所办的福利工厂(场)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 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前款所指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费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编制额度空留。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包括残疾职工)的年度变化情况,填报《单位职工情况表》。  《单位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刷。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缴款通知书》。第八条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第九条 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单位,须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请所在地的区、县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协调委员会批准。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由市协调委员会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改造费用的补贴;  (三)为扶持残疾人集体经济组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  (四)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奖励支出。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从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不得自行向社会招收、招聘。第十四条 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市协调委员会可以通过银行从该单位存款帐户中划转,并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第十五条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而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其缴纳标准以及使用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2,上海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细则

上海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细则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上海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细则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分散安排残疾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   2、残疾职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    二、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就业;   2、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3、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4、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补贴金额   1、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职工,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岗位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   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   2、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职工,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岗位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   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3    四、申请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的存续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自然年度进行补贴,每年结算一次。    五、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应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岗位补贴对应期间残疾职工月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5、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单位须出具《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复印件,免缴单位须出具《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7、《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残疾职工核定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批流程   1、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残联复核。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2、区县残联复核。区县残联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告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将申请材料退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上海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细则

3,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2000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六条 单位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并报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由上海市统计局监制。  残疾职工情况表由市协调委员会统一印制。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在职职工劳动情况表之日起30日内,对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证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向该单位出具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时间为每年5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发给的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九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以在每年6月向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解入市协调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委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缴和管理办法,由市协调委员会制定。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的借款(有偿使用)或者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第十二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第十三条 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可以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录用,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招收录用,并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第十四条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200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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