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法108条解读法律分析:《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对应的“禁止(义务)条款”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更新时间:2023-03-11标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重庆市大气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