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二、国旗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3、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4、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5、全日制学校,初寒假、署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6、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7、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8、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9、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
10、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11、依照《国旗法》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12、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旗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三、义务教育法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8、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9、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0、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
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4、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6、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7、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8、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9、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10、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