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以上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5、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2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8、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29、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30、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32、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33、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3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3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4、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5、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8、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9、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10、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12、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3、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14、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15、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6、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17、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