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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求助电话(医疗纠纷电话是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8 01:08:16 编辑:成都天气 手机版

1. 医疗纠纷电话是多少

医疗纠纷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故对其律师收费标准的确定,亦是按照民事收费标准来确定。而关于律师的收费标准,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文件进行强制性的规定,而是由各地区的物价局、司法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区实际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相关的参考标准。

以广东省为例,目前所适用的律师收费标准仍旧为2006年底发布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对于涉及财产的民事案件的代理,系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到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如5万到10万加收8%,10万到50万加收5%,50万到100万加收4%等,故对于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根据各案件具体要求赔偿的项目总额来进行确定。

此外,对于此类的案件,律师也可以选择风险收费,即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的、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 医疗纠纷热线电话

一、医疗纠纷投诉方法依次为:

1、医院医务科电话

2、医院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5、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三、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四、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历资料的封存程序: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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