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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区图高清全图(成都市行政图高清)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7 12:52:46 编辑:成都天气 手机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报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报请审查的裁量基准,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对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九条 (裁量阶次)

裁量基准应当列明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适用于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第十条 (罚款处罚)

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确定。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六)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基础上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两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经行政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具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

(八)违法手段和后果比较严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处罚情节)

从轻、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内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适用最低处罚额度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章 裁量实施

第十五条 (纠正违法)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第十六条 (职能分离)

建立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工作机制。由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后,再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并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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