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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险费率文件,成都工伤认定政策规定和办理费用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05:39:15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成都工伤认定政策规定和办理费用

政策规定: 成都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参考来源:https://chengdu.chashebao.com/ziliao/13506.html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成都工伤认定政策规定和办理费用

2,成都工伤护理费政策规定和办理费用是如何的

政策规定: 《成都工伤保险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作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成都工伤护理费政策规定和办理费用是如何的

3,成都工伤护理费办理费用和政策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政策规定: 《成都工伤保险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作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

成都工伤护理费办理费用和政策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4,成都工伤赔偿标准

成都工伤赔偿要分很多层级,具体信息太多你可以看看http://chengdu.chashebao.com/gongshang/12570.html希望能帮到你
几级工伤?
依据规定,全国工伤赔偿标准是一致的。只是涉及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工资标准不一致,即按统筹地区工资标准计算。

5,成都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办理时间和办理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资料: 1.填报《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清单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手术记录单、结算收据原件(门诊治疗的应提供病情证明、复式处方、结算收据原件);在治疗期间如有CT、核磁共振、X光、CR、DR、B超、彩超等检查的应提供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有内固定材料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者说明书复印件。 3.住院治疗期间如涉及急性期工伤康复治疗需提供:确认为急性期康复对象结论书;成都市工伤人员急性期康复治疗备案表。 4.属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责任赔偿的还需提供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材料,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等。

6,成都工伤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3]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执行。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储备金累计提取额达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征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户储存。 二、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月征收。 三、《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四、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费用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伤进行认定。 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条例》、《实施意见》和本通知制定有关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规定。 九、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不再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工伤的话仅仅看这个还不行,自少还有四川省的工伤具体规定。

7,成都社会保险人员工伤比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成都社会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身份不同,参保比例不同。同时每个参保险种缴费比例不同,具体如下:一、养老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二、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三、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四、失业保险: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五、工伤保险: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3、非成都农村户籍人员:自愿缴费。
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办理。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另行制定。 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十、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十一、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驻济南以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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