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10个月=60065元
八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7个月=42045.5元
九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4个月=24026元
十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2个月=12013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10个月=60065元
八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7个月=42045.5元
九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4个月=24026元
十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2个月=12013元
注意事项:
1.2019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月平均工资6006.5元,2020年尚未出统计数据。
2.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05
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中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06
停工留薪期护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07
评残后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
08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其中,杭州市主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第一档2010元;桐庐县为第三档1660元,这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09
医疗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六条:在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