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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成都市民政局培训是要收费的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6:07:01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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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民政局培训是要收费的吗

不用
民政局本身很少开培训班哟,之前补贴培训,是就业局在管理。成都还出过“培训卷”据了解在加培训的人不多。

成都市民政局培训是要收费的吗

2,培训费是培训机构出吗

举办单位是指,发起培训的单位。比如,你们公司要给员工培训,请的是外面的机构,那就公司承担啊
不全是,建议实地考察判断,若要说是免费培训的那就是骗人的

培训费是培训机构出吗

3,如何解决报销在职技能培训费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让你去读的,就不能报,但是如果以后你们的公司需要你出示消防证你可以拒绝,或者以报销学费为条件
员工的培训费冲减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分录为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贷;现金

如何解决报销在职技能培训费

4,培训界定及培训费用金额

就是对你目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直接提升作用的培训。工程师学工程技术、采购人员学供应商管理、人力资源学薪资、招聘等等都属于这类。培训协议要看你公司具体的规定,我们公司的在签协议的阶段是预计一个费用,实际花钱时不超过这个数就好了,最后完成了再把实际的花费双方确认一下,以实际数字为准。
首先界定本次的出差是以培训为主还是以开会为主,是必须去参加这次培训,顺便开会;还是必须去参加会议,顺便参加培训,以此来界定是否将差旅费算入培训成本。
对于专业技术培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处理不一,这个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部门。按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5,外出学习三月签定服务期限是5年当时培训费用为4488元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并且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辞职的,是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就产生的专项服务费进行举证,如果没有证据,将不会得到支持。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务期的比例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应该

6,新劳动法关于培训费的规定

相关法条有《劳动法》第68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指与培训有关的一切费用。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服务期协议,只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才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数额有限制(见上法条)。实践中,因为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提供的工资不算培训费,约定时可做相应变通在劳动者违约时相应减少单位损失,例如:工资3000,约定时可写成工资800(最低写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培训补助2200。这样,培训补助就属于培训费用的范畴,可以算入违约金,在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可以获得多一些的违约金。
1、你接受了单位的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而你在服务期中辞职,这是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关于竞业限制保密条款问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按月给予你经济补偿,该条款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办函2012 18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函[2012]1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厅、省委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3日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省委局办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小学尤为突出。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出了积极贡献,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料,待遇较低,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抓紧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保障经费落实到位。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着眼长远、以人为本、建立机制、边补边出、规范管理、优待退出,分类解决、逐步化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在2012年底前本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不得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二、多措并举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一)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对编制和教师岗位有空缺的县(市、区)乡镇小学,近两年可采取主要面向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在岗代课教师组织公开招聘,由招聘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科学经历和实际水平,对符合招聘基本条件的代课教师,尤其是农村边远村小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倾斜,对取得教师资格被评为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为公办教师。(二)多途径转岗使用。结合城镇化进展、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工勤和生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岗位时,要择优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三)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处工,由同级教育部门认定。补偿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四)依法依规纳入社保,各地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将现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课教师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求助待遇。在岗代课教师公开招聘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社会保险按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政策规定执行。依法解聘或辞退、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问题。同时对担任代课教师期间的工作年限可按不低于参保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工作年限不足15年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五)积极开展就业培训。鼓励代课教师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术、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通过支持自主创业,扶持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等多种途径提供就业机会和政策支持。三、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具体核定不同层次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截留、挪用、占用教师编制,严禁非教学单位借用中小学教职工,严禁民办学校借(占)用公办学校教师。学校有缺编制时要及时补充,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健全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补充机制,落实所需经费,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特岗计划”、“师范生实习支教”,“三友一扶”等支教计划,着重培养面向偏远农村学校“下得去、留得住”的教师。完善建立直接向偏远乡村学校轮换派遣合格教师的机制,加快推进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的生活条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用合格教师替换代课教师,自然平稳地化解代课教师问题,同时避免产生新的代课教师。四、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认真落实《国务院办以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各地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举措平稳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舆论引导,紧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同时深入细到地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将作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代课教师较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代课教师问题解决较好的地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地方政府将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51231.01560.0.165. 10321.0321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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