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会同公安机关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工作。
取得我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做好新增驾驶员的经营风险提示。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不得以虚假、夸大宣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欺骗、误导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企业营运安全管理、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网络安全等主体责任。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和保险购买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营运载客汽车的相关要求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始终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驾驶员退出所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10日内完成退出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行承担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建立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对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乘客因乘坐网约车引发矛盾纠纷,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并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48小时内答复。对驾驶员涉嫌侵占乘客财物的,应及时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