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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入川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2 05:11:55 编辑:成都天气 手机版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共享信息的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时性。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网约车车籍所在地、网约车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证件核发管理和报备信息核查。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经营合作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违法用工行为。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服务中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在协会相关章程约定的范围内可以指导会员单位对网约车驾驶员开展岗前、继续教育、计分等培训,也可为会员单位提供培训及其他咨询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五、二十三、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提交资料正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或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所有人,再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受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我市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的许可事项,可以由行使行政许可的部门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1月5日发布的《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成交发〔2016〕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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