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务机构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被许可人需要申请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使用新能源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且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车身长度达到459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工况法)达到400公里以上;
(二)具有本市号牌的7座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6个月;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可具有录音、图像或视频采集等功能,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七)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拟变更车辆所有人并继续开展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先注销原车辆所有人持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车辆所有人后,再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持有人与车辆所有人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我市巡游车需开展网络预约服务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无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终生禁入记录,且最近5年内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