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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遗属补助标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遗属有生活补贴吗遗属过世后有丧葬费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20:07:08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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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退休人员死亡遗属有生活补贴吗遗属过世后有丧葬费吗

国家没有规定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有生活补贴制度,但是有的省市规定发给遗属困难补助费,具体请你咨询当地的规定,遗属死亡之后,没有丧葬费。
你去你爸生前所在的单位去问问,你爸的丧葬费是由社保局支付的(生前上一年14个月的平均工资),你妈的生活补助费是由单位支付的,要看单位是不是有这个政策,估计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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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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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职工死亡配偶补贴不满50周岁的有没有遗属补助呢

遗属不满50岁的,不具备供养直系亲属条件,不能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劳人险[1988]034号40、问:如何掌握职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的供养条件?答:(一)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体单位工作或退休、个体开业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二)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或学习成绩较差,被校方确定为留级生并留校学习的)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三)孙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如果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遗属配偶年应满60周岁,女应满55周岁.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问题,目前仍按企业劳保条例执行。企业劳保条例规定死亡时配偶男为年满60周岁,女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死者生前供养,具体年龄并无规定。 现在,各省掌握标准不同,有的规定女50周岁,有的规定女55周岁,具体要看你省情况。无论如何,只要符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死者生前供养这个要求,就可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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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属补助政策有哪些

四、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内的,死者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发给其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倍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50%作为其他遗属生活费,达不到上述规定标准的,由死者单位发给差额部分。 五、确定死者配偶的固定收入,凡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遗属,仍按黑人联字[1983]18号文件规定执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遗属,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助;执行职等工资制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活的部分)和教护龄津贴、地林区工资补助;技术工人包括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技术补贴和地林区工资补贴;普通工人包括岗位工资、奖金和地林区工资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其标准工资和地林区工资补贴计算为基数。 六、享受遗属补助范围、对象仍按黑人联字[1993]18号文件执行,并以同在一个户口为准。 七、丧葬补助费由每人800元调整为1200元。 八、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给予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目前国家无统一政策,由各省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职工直系亲属是指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四条1、2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父母不得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通常以劳动保险卡登记为准。

5,退休职工去世家庭遗属的最新补助标准

今视网8月29日南昌讯(记者 王小军)出于保障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记者今天获悉:江西近日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 据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各类企业,非因工及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由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镇户口每人每月160元和农村户口每人每月150元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调整增幅50%以上。 《通知》规定:如果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资金列支渠道:企业死亡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必须为死亡职工遗属预留资金,用于保证支付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企业改制后职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所在改制后单位支付;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改制后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6,四川省在职职工因病死亡丧葬费以及抚恤金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 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三至四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300元的补足300元。因病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2~3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 第三条 职工死亡后,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15个月工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7个月工资。 第四条 对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月的生活费,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给的抚恤费,低于以下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其差额,即:居住在五类工资区的县(含县)以上城区的,每人每月低于30至35元的;居住场镇的,每人每月低于25元至3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低于20至25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五类工资区以上的地方,每高一类增加1.00元。上述标准应随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提高的金额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提高的金额相等。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原则下,由市、地、州研究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市、地、州确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可增发3~5元。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六十元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一般按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三)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国家规定的供养时间为止。 第五条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对象,一般以职工填列的劳动保险卡片为准,对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可作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第六条 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补助的数额。 第七条 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八条 职工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属亲属,由企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第九条 丧葬费、抚恤费、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在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 第十条 经济条件允许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煤矿在职职工休班期间意外死亡后丧葬费和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该怎是么领,领多少?是2016年9月发生的事情

7,遗属生活补贴是由哪里发的为什有的是100而有的则70元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⑵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 ⑶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如符合上述三项增加补助费条件的,只能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加补助费。 三、若干具体规定 1.离休干部有固定收入(指工资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的配偶,收入达不到规定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遗属系死者父母的,其生活应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死者单位按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所占比例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配偶再婚的,从再婚下月起不再享受困难补助,其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工作人员离婚后死亡的,所遗未成年子女,无论经法院判决(或经民政等有关部门调解)归谁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确定,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继续发给。 5.死者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的子女、弟妹毕业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6.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标准。 7.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具备补助条件,而以后又具备补助条件的,从具备条件之月起列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并由死者单位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8.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工作人员死亡后停发工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停发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发给。 9.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遗属变化情况,对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 10.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11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出现角、分时,按见分进元处理。 1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职工福利费的有关科目中列支,不占用按人数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 符合补助条件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审批,由各市自行确定。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遗属生活费一般是一年调整一次,是按你所在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来确定的不分农村和城镇户口。
和领导聊聊疏通疏通我不赞成这个做法好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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