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时签约、搬迁奖励
阐述了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给予的相应奖励方式。
(九)其他相关规定
明确了被征收房屋征收后的产权问题,以及被征收人需要履行的义务。
(十)、(十一)明确了方案实施时间及最终解释权,其他未尽事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8. 四川省专升本最新政策
为做好我区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教育考试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宁教高〔2020〕56号)精神,我区2021年专升本报名工作定于2020年12月1日至5日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网上报名方式采取先申请考生号后在网上填报方式。即符合我区专升本报考条件的考生在就读院校取得网上报名所需的考生号后,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www.nxjyks.cn)上填报本人报名信息。各生源院校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管理系统的学校管理系统生成考生报名账号,下载打印《考生报名通知单》分发给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设置推荐考生比例,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二)网上报名流程
1.考生凭《考生报名通知单》于12月1日8时至5日18时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报名系统,按照网上提示和要求,准确填写报考信息。考生拟报考本科院校招生专业必须与本人高职(专科)阶段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如不符合要求将取消报考资格。
2.考生按照《宁夏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考生电子照片标准》(附件2)的要求上传考生本人电子版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和身份证正面照片,确认信息无误后上报。
3.因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在网上填报本人报名基本信息,未按要求选报专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资格审核、信息确认
12月1日至25日,各生源院校指派专人在网上对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按照自治区和招生院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的要求,参考校内专业基础课结业成绩,依据《宁夏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计划及专业基础课目录(参考)》(附件1)审核专业科目。考生报考资格要严格审查,防止跨专业报考、冒名顶替、重复报考和弄虚作假。认真核对考生身份信息、在学信息、专业课考试成绩、报考院校及科类、报考专业志愿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确认考生符合报考条件与规定的,在网上点击“确认通过”,随即短信通知考生网上缴费。
(四)网上缴费
考生收到网上缴费短信通知后,登录报名系统,缴纳报名考试费(按照宁价费发〔2011〕59号文件规定,报名考试费每人145元 )。缴费成功后自行打印《宁夏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报名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审查登记表》)留存。
(五)公示、备案
1.各生源院校须将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名单在学校和院系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名单,由生源院校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宁夏教育考试院,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各院校报名信息的汇总,并分送招生院校备案。
2.各生源院校统一打印《报名审查登记表》,由专人填写资格审查意见,签字盖章。《报名审查登记表》一式两份,各生源院校留存一份,另一份在录取结束后与考生原高职(专科)档案一并转入招生院校。
9. 四川教育局专升本最新政策
(一)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定义
棚户区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城中村纳入城镇棚户区范围。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二)工作要求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棚户区的改造范围
1.改造范围
《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规定,“十二五”期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其他工程不纳入规划计划。
2.政策红线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规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3.改造范围逐步扩大
在2011年,将改造范围延伸到建制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到2013年,一是扩大到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还将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二是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
进入2015年,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二、棚改货币化安置有什么标准
政府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对被改造人进行货币化安置时,补偿的标准由改造方案决定的,影响补偿标准的因素包括棚户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