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成都社保补缴新规定
1、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断缴补缴社会保险费。
2、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断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断缴补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3、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费。
4、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5、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6、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申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8. 成都市补缴社保的规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之日起开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后再次缴费的,只可以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不可补缴中断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保人员个人补缴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足缴费年限的,按照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12号)的规定执行。
未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仍按照各市区现行政策执行;逾期补缴的,按照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12号)的规定执行。
二、社保补缴的其他情况
(一)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需补缴参保前连续工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证明材料。补缴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十年,且参保后需逐年缴费五年以上。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个人,按规定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时,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缴费当年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参保的原固定职工,符合国家规定参保条件的,可办理参保手续,按不低于2011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自1993年1月至2011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自离开单位起补缴,但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3年1月。2013年1月1日以后补缴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能补缴1995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将全部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确实不能一次性补齐的,按自后往前的顺序依次补缴。
三、所要补交的信息
1、身份证号码
2、姓名
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
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
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
综上,其实不管在山东省还是其他地方,以自己的身份去补交社会保险的话,多半补交的都是养老保险,因为医疗保险我们平时就用的着,有些人主要是觉得养老保险现下用不着,所以当时也就没有缴纳了。之前的缴费年限也计算在其中,但要补缴的话,也只能往后缴纳了。
9. 成都市社保补缴政策最新
失地农民社保补缴的新规定:保持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两部分构成。然后政府、村集体、个人一同出资。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选择了之后,就不能再改动。
按年缴费分为了100-800元缴费档次,而且国家对于失地补贴给出了严格的政策,政府承担费用为养老保险最高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10. 成都市社保补缴政策规定
可以一次性补缴
如果说的是养老保险
补缴够15年应缴的保险费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
11. 成都个人社保补缴最新政策
职工社保补缴规定
根据成都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需享受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费达到最低年龄,如果没有达到最低年龄可以申请补缴。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1、2011年7月1日之前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缴费未达到15年,可按月缴费5年后,一次性缴纳剩下的费用。
2、2011年7月1日之后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缴费未达到15年,应继续按月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3、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补缴计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4、政府批准停产整顿的企业,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