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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1 08:14:00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如果还是土地,那么你伯父就没有权利参与;如果是房产,那么你伯父就有权利参加分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2,新农村建设中关于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

楼主可以参考这个下http://wenku.baidu.com/view/f395e83b0912a216147929f3.html辽宁省新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初步研究表 3 户均宅基地及容积率户均宅基地(m2/户) 人均耕地面积 容积率 四口以下 五口以上二亩以上 ≤300 ≤350 ≥0.4二亩以下一亩以上 ≤200 ≤266 ≥0.5一亩以下 <200 <266 >0.5

新农村建设中关于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

3,2017年土地新政策

2017年国家对家庭农场有什么新政策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五、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农田,引导流向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
2017农村土地新政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有提高!为了更好的发展国家将征收土地用来发展更好的产业。农村现在是大力发展得对象,所以农村土地征收,农民朋友们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成了现在乡亲们日渐关注的问题。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2017年土地新政策

4,特色小镇中的建设用地有比例规定吗

不同类型及各地情况不一,肯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色小镇用地政策梳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特色小镇(示范镇、重点镇)的用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措施:1、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保证或优先安排,如重庆市专项下达特色小镇示范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福建省国土厅对每个特色小镇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2、奖励和惩罚用地指标。天津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市里给予一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奖励。浙江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省里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配套奖励,其中信息经济、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类特色小镇按60%给予配套奖励;对3年内未达到规划目标任务的,加倍倒扣省奖励的用地指标。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湖北省2017年起单列下达每个特色小(城)镇500亩增减挂钩指标。陕西省政府为每个重点示范镇提供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指标。4、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5、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6、过渡期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如福建省和湖北省的新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7、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和租赁。如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以土地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方式有序地进行农家乐、牧家乐、家庭旅馆、农庄旅游等旅游开发项目试点。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特色小镇用地政策:中央层面的政策:《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第6条“完善土地利用机制”为解决特色小镇用地问题指出4条解决路径:一是规范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二是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三是因地制宜推进低丘缓坡地开发;四是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地方层面的政策各地建设特色小镇的用地政策不一,举几个例子:1、重庆特色小镇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重庆市下达特色小镇示范点建设用地计划专项指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对每个特色小镇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予以倾斜支持。2、浙江特色小镇用地政策奖励和惩罚用地指标。浙江省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省里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配套奖励,其中信息经济、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类特色小镇按60%给予配套奖励;对三年内未达到规划目标任务的,加倍倒扣省奖励的用地指标。3、福建特色小镇用地政策a、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b、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福建省规定,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c、过渡期按原用途使用土地。福建省规定,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4、内蒙古特色小镇用地政策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以土地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方式有序地进行农家乐、牧家乐、家庭旅馆、农庄旅游等旅游开发项目试点。总体来说,建设特色小镇的用地方案还是比较多的,比如:1、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2、圈内农用地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后依法提供给具体项目;3、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4、使用国有农用地;5、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6、使用国有未利用地;7、使用集体未利用地;8、使用设施农用地;9、结合土地整治、村庄整治安排用地。此外,还可以通过市场解决项目用地,如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进而实现利用目标土地的目的;以合作开发方式利用目标土地;原有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或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后,用作发展项目用地。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5,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村、集镇内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道路、绿化以及乡村企业、事业等各项用地。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经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行使者、使用者,依法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合作、联营的方式移转给受让人,并通过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取得一定数量的土地收益的土地法律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分流转方和受让方。流转方,既有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权的行使者,还有乡(镇)、村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等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益的土地使用者。受让方,即土地使用者,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其他集体经济及其成员,甚至可以是其他法人和个人。 当前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状况不一致,主要是受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状况的制约:(1)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形式上一般仅限于农民出租住宅和市场出租摊位所涉的土地流转;(2)在农村经济中等发展地区,形式上除出租住宅、摊位外,已经涉及农村企业改制、改组和盘活厂房、场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3)在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以转让、出租为主的多种形式并存,更趋于灵活。同时,流转涉及的地类较全,数量也较大。可以说,建设用地流转在这些地区已得全面发展,在土地交易市场体系的地位日益重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模经营土地资产的局面已经来临。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正确实施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了土地公有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有利于农村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2)有利于防止浪费土地,调动土地的合理配置,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 (3)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集体的经济负担,弥补农村建设资金的不足,为农村的土地开发和兴办公益事业提供经济上的保证。 三、建立村民股份制法人模式的土地产权制度。当前,我国法律尚不能明确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指出所有权主体,导致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土地的权属显示不清。我国学者一直以来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总的来看,无论何种观点均有其缺陷性。近年来,在物权法、民法典的创制过程中,就体现二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属于该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明确规定“属于全体居民共同所有”。 此观点完全引入“共同所有”的概念,又指出农村集体土地由其所涉集体的内部成员共同享有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共同受“不得划分份额,不得转让继承”的限制。而内部成员直接享有权利则体现在使用土地方面和土地收益方面。这一观点有其缺陷: ①集体、全体成员因出生、婚姻、死亡迁徙等原因始终处于动态,是一个变量。这使得集体组织在确定所有者具体权属和土地收益分配的操作上产生极困难。 ②共同所有的观点,与我国农村现阶段“乡(镇)、村集体所有”所有制相冲突。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事实上由村、村民小组、乡镇实际控制。 ③共同所有的观点,容易引起土地私有化,会背离**土地公有制原则。 (2)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物权法编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前一观点的缺陷性,于是提出“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但这一提法仍没有解决问题的结症。 其缺陷性体现在: (1)对集体所有权主体不予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是一个模糊概念。看该款表述,所有权主体,既不是农民,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集体土地受益者——农民,如何从所有权行使者获得的权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造成权益实现困难。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是不明确概念。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股份制法人,可表述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股份制法人所有”。同时也可规定股份制法人可以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是村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是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乡镇土地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村集体内部成员或乡镇集体内部成员的每个村民以股份制形式,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使用上收益上权益。股份制法人则代表全体股份成员的利益。两者产权关系,股份制法人与村民的财产权相互独立,各自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村民对股份制法人则享有较公司股东更广泛的权利的成员权。这种权利,不仅限于表决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它还应包括特有的股份法人资产流转使用权和股份制法人投资的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使用权利等等。股份制法人的设立,同时引入类似公司法上的股东会、董事会模式的议事规则,使其具有现代理念决策机制,从而保证其对集体土地的权益行使更加规范。 采用股份制法人模式是基于如下几个因素: (1)股份制法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并不需要改变我国农村土地的结构状况,也不是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变,它只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股份制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是对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承认,并没有根本否定村、村民小组、乡镇是事实上土地所有者的状况。 (2)股份制法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性质,明确了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关系。其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法人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相符合。 (3)股份制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从而排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模糊概念,排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非经济主体的概念,显得更为科学。
我最近也在研究这个:给你分享点材料嘛:  《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一)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人如何界定?  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所谓建设用地,就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四、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并按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法律权利。  五、如何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答:1、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2、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什么是土地整理?  答:土地整理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项后,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环境的行为。  七、什么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答: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农民居住区建设的地块(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土地整理工作。  八、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  答: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用途和建设农民住房,以及按规定面积修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农民住房,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及土地整理项目区的农民居住。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性经营房屋,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经营,但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法》的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九、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哪些限制情形?  答:(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即规划确定要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二)在规划确定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整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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