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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干部住房面积标准,810年代离休干部正处级应当享受多少面积的住房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9 13:36:57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1,810年代离休干部正处级应当享受多少面积的住房

一般80--100平方。

810年代离休干部正处级应当享受多少面积的住房

2,请问成都公租房最大面积是多少有一套三的吗

一般情况下面积: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租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户型:公租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单套成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并规定公租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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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利住房面积有何标准

住房福利福利分房的分配只针对本单位职工,并考虑职称、级别、工龄等条件确定分配对象和选房顺序,家庭的住房困难则并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此外,福利分房的分配标准并不是地区统一的,各行业、各单位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中文名住房福利实现方式居住自由 住房福利原则居民住房福利普遍性原则。原则住房消费需求优先原则。简介人的居住权利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居住自由,一种是住房福利。住房福利,不等于福利分房。1998年房改,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曾经是住房福利形式之一的福利分房,就此退出了历史舞台,以后,也很少听见住房福利这个名词了。原则住房福利遵循的原则第一,居民住房福利普遍性原则第二,住房消费需求优先原则。第三,存款购房优先原则。第四,低收入者优先选择第五,资源占用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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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住房面积有何标准

4,成房办200860号内容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处: 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市场交易活跃,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二、都市五城区土地范围仍按二环以内、二环至三环之间、三环以外三个环域划分不变。 三、成都市五城区不同环域范围土地上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做适当调整,经测算后确定为: 二环以内:578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5080 元/平方米 三环以外:4730元/平方米 四、此标准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调整之后的普通住房标准应该满足三大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总的建筑面积/总的占地面积)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根据此次普通住房标准的调整,只要购房者在二环内购房价格低于8092元/平方米,在二环至三环之间购房价格低于7112元/平方米,在三环外购房价格低于6622元/平方米,就可以享受5年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符合条件的首次购房者还可以享受1.5%的契税优惠。 超出标准的3%。

5,什么是职工住宅

单位或部门或地区,专为职工建设的住宅。
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一类住宅、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5-7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干部和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90-12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市)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 国家建委关于印发《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面积标准 面积标准是个平均指标,设计时可按以下四种类型的适用范围,分别设计为多种户型: 第一类,每户平均建筑面积42至45平方米,适用于新建厂矿企业的职工对在边远地区和偏僻地区的职工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可高于此数,但最多不得超过50平方米。 第二类,每户平均建筑面积45至50平方米,适用于城市居民、老厂矿企业、县级以上的机关、文教、卫生、科研、设计等单位一般干部。 第三类,每户平均建筑面积60至70平方米,大体上适用于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主治医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知识分子;并适用于正副县长和相当于此职别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四类,每户平均建筑面积80至90平方米,大体上适用于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正副主任医师和相当于这些职称的其他高级知识分子;并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机关的正副司、局、厅长,行署正副专员级领导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些职别的其他领导干部。 上述各项建筑面积,均按墙厚24公分计算,厚度不同所增面积另加。 住宅层高一般为2.8米,如采用2.8以下(不含2.8米)层高所节约的投资,可作为增加每户建筑面积之用,但最多不得大于3平方米。凡需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其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可增加6平方米。

6,成都市公租房的新政策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通称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 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 单身无房职工。 (1)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3年以上(含3年); (3)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具有本市户籍; (3)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4)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非本市户籍,并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单身职工申请承租建筑面积2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2人户家庭申请承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户及以上家庭申请承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租金的70%-80%确定。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市场租金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1.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内。 3.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 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区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7,经济适用房申请面积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 如果属于非国有性质并且无行政级别的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等,购房者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律为70平方米;如果购房者的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所在单位核定。购房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超过80平方米的,审核表上除盖单位公章外需加盖人事和组织部门专用章。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核表上核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并不是购房者可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面积。按照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最高购房总价标准计算方法为: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承租和按房改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2002年底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即:可购面积=[核定面积(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承租和按房改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4000]/所购经济适用房单价
《规定》要求,凡2004年5月13日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四类人可申请购房  《规定》指出,凡具有哈尔滨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年收入在4万元含 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军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  申请人的年收入包括下列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限购套数和面积  《规定》限定,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3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含3口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上述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过上述规定面积的,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严格审批上网公示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审批窗口,领取审批表,填写后到所在工作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之后,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办理审批手续。拆迁居民家庭,需提供《住宅房屋货币拆迁补偿协议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提供级别职称证明;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军人需提供《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将对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及可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等情况,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公示栏和市房产住宅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予以批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经查实,取消其购房资格。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经核准的审批表购房,买卖双方在网上签订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  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超期的需重新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批手续。  二手房出售有限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出售时房屋坐落宗地的基准价格的10%缴纳差价;未满5年的,只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出售单价不得高于出售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价,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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