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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液化气安全停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6 02:01:22 编辑:成都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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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整改通知书

装修检查整改通知单 XXX(X栋X单元X户): 您于近期装修期间严重违反我公司装修规定,致使铐掉承重墙 钢筋露出 给楼上的住户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故在此,我司要求您对上述问题给予重视,积极整改,并于本月25号之前整改完成。否则,我司将按照装修规定,对您采取必要的措施。 谢谢合作! XX装修公司 2012.2.23

限期整改通知书

2,怎么写要求液化气存放点停业的通知

因......(描写原因),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或《当地燃气管理条例》第....几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液化气存放点处于停业(整改)的决定。要求......并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液化气钢瓶新的设计使用年限是8年。4年检验一次。在此期间至于液化气存放时间长短,只要你经常检查一下是否液化气泄漏就可以了。发现异常通知液化气站来及时处理。

怎么写要求液化气存放点停业的通知

3,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是原都市煤气总公司改制而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由成都城投集团和香港华润集团、百江燃气等股东组成,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1800多人。公司担负着成都市工矿企业、商贸、机关、学校和市民生活用气的输配供应、建设改造、抢险急修、维护管理任务。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以“勤奋、诚信、和谐”为企业精神,充分发挥员工在企业的聪明才智,实现员工价值最大化,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竭力打造国内一流城市燃气企业。公司以“成都燃气,真诚奉献,情暖万家”为企业形象,以“安全平稳供气,廉洁优质服务”为服务宗旨,为成都市经济建设和市民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供气服务。 成都燃气公司作为国内最早销售供应城市天然气的专业公司,具有承担大中型城市燃气输配和应用工程的能力,具有城市燃气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安装、燃气输配供应、燃具设备检测、压力容器检测和燃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的能力,是功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整体实力较强的城市天然气经营、供应、服务企业。公司现有天然气输气干管 4000多公里,输、配、储气站20余座,调压站240座,天然气用户110多万户,年销售天然气 7亿立方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逐步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已建立,经营效益持续增长,企业稳定发展,在供气规模、管网布局、调度运行和经营管理水平上均居全国燃气行业前列。
就是天燃气公司下面的一个公司吧。应该不错的。祝你成功。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4,液化气手续

开个小型液化气供应站需要的手续:环评批复报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境批复报告和生产许可证(难点):液化气属于危险品,除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通常是取得环评批复报告和消防合格后才能办理),同时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安全注册,定期对压力容器设备进行校验。1.具体办理流程按当地环保局,燃气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即可。2.消防需要当地消防部门或安监局进行现场审查。营业执照:1.申请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名称;2.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就可以凭证及相应的房屋租赁证明、身份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地税税务登记号。带上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还有经营者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开的燃气站,要交5%的营业税。另外需交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税额是营业税的11%,还有一部分其他的税额,所占份额非常小。液化气属危险品,有关部门对办理液化气站审批比较严格。开设一家液化气供应站(储备站)(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站址的设置应符合市、县(市)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2、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3、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5、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6、各岗位从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7、有固定的通讯工具;8、同时,设立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在燃气供应管理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开液化气店需要先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步骤如下:1 先到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手续2 办理完名称核准之后,带着通知书去到安监局3 在安监局办理危险品证4 回到工商局继续办理注册登记5 需要携带材料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管理人员任职文件、房产证和身份证等。6 提交材料审核合格之后就等工商局通知领执照了。7 要注意的是液化气店是危险品经营,一定要注意安全。

5,液化石油气安全问题

<1>石油气罐气阀口处漏气着火燃烧,在没有扑灭火的情况下就关掉气阀,气罐不会因此而爆炸,因为气罐内存在压力,不可能发生回火现象,所以不会爆炸; 如果不关气阀任其漏气燃烧,直到气罐里的石油气燃烧完也不会爆炸,但是,如果气罐周围的可燃物燃烧,使气罐受热膨胀的话,也会发生爆炸<2>必须更换.按照国家有关燃气安全规定,气管的使用期限是一年,最好每年都要更换<3>对,为了安全其间,还是使用新的最好<4>气罐在使用其间不能放倒或倒立使用,也不可以摇晃,如果放倒或倒立,摇晃会使罐内液体外泄,对灶具的造成损坏,大量液体外漏,会导致爆炸<5>石油气漏气着火燃烧,在没有灭火器的情况下应该用湿毛巾关闭气罐阀门,小心烫伤;或者用湿棉被堵在气罐出气口,使火焰隔绝空气自动熄灭,但,不管使用任何方法,最好先关闭阀门,再拨打液化气公司抢险电话,请有关专业人员解决
引用: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9669352.html?si=1一、液化石油气基本知识 液化石油气是从石油加工过程中得来的较轻组分,是饱和和不饱和的烃类混合物。液化石油气属易燃易爆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泄漏,并保持燃气具使用场所空气流通。 (一)液化气组份 液化气主要成分为丙烷、丙烯、正异丁烷、正异丁烯等烃类,另外还含有少量的戊烷及硫化物等杂质,从不同生产过程中得到的液化石油气,其组成有所差异。 (二)液化气的主要特性 (1)易燃易爆。比汽油等油类、天然气有更大的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性。液化气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即使在寒冷地区,遇到静电或金属撞击时发出的细小火花,都能迅速引起燃烧。液化气加空气混合浓度2--10%,就会引发爆炸。 (2)气液态体积比值大、易挥发:在常温常压下,液态液化气迅速气化为250--350倍体积的液化气气体。 (3)液态比重比水轻。像油类一样,浮于水面,约相当于水比重的一半。 (4)气态比重比空气重,约为空气比重的1.5一一2倍,所以液化石油气泄漏,极易沉积在低洼处,引发燃烧爆炸事故。 (5)体积膨张系数大。液化石油气的体积膨胀系数大约是同温度水的体积膨胀系数的10~16倍,随着温度的升高,液态体积会不断膨胀,气态压力也不断增加,温度每升高摄氏1度,体积膨胀0.3~0.4%,气压增加0.2~0.3MPa 。 (6)沸点低。一般沸点在0℃以下,在我国,尤其是南方,即使是冬季最冷的气温条件下,也能自然气化。 (7)闪点低。低于28℃,形成挥发性混合气体的最低燃烧温度叫闪点,闪点易发生的燃烧只出现瞬间火苗或闪光,闪点是火灾的先兆。 (8)腐蚀性:液化气中的腐蚀性,主要是少量的硫化物,对钢材设备有微量的腐蚀性,对橡胶有溶化作用。 (9)可嗅性:液化气无特殊气味,为了易于察觉泄漏,在液化石油气中加乙硫醇等添加剂加臭。 (10)毒害性和窒息性:液化石油气有低毒性,当空气中的液化石油气浓度超过1%时,就会使人呕吐,感到头痛;达到10%时,二分钟就能使人麻醉,人体吸入高浓度的液化石油气时,就会发生窒息死亡。 二、购买液化石油气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成都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上应有钢号、角阀上应有封口胶套(封口胶套有气瓶充装单位编号)。通过钢号及封口胶套上的编号可查找供气单位。用户如购买无封口胶套的重瓶,其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重量规定(GB11627-98): 充装重量 总重量 5 Kg钢瓶 4.8±0.2Kg; ≥10.6 Kg 15 Kg钢瓶 14.5±0.5Kg; ≥29.8 Kg 50 Kg钢瓶 49.0±1.0Kg。 ≥93.0 Kg (三)用户购买液化石油气,只需付给供应单位气费(首次使用应付钢瓶押金,不继续使用凭收据供应单位全额退还用户),供应单位不得收取开户费、集资费、钢瓶磨损费、钢瓶检测费等不合理收费。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有关问题 1、 为什么液化石油气气瓶、灶具不能安装在卧室内? 将液化石油气气瓶、灶具安装在卧室内,如果发生漏气容易造成使人窒息或火灾、爆炸事故。 2、 怎样防止灶具和气瓶上开关损坏漏气? 要正确掌握开关的使用方法,经常注意和教育孩子不要去玩弄开关。因为弄坏开关或忘记关闭,容 易造成漏气,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 3、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为什么要有人照管? 使用液化石气时要随时注意燃烧情况,调节火焰大小和火焰颜色,保持正常燃烧。避免汤水沸溢出来浇灭火焰,或者使用小火时火焰被风吹灭、开关未关而使大量液化气泄漏出来,遇明火会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4、 有哪些原因容易造成漏气? (1) 气瓶上的开关没有关好或手轮下面的压盖螺帽没有拧紧; (2) 耐油胶管老化、开裂、烧损或套接松动; (3) 灶具上的旋塞开关不严密; (4) 减压阀的手轮没有拧紧或橡皮垫圈遗失损坏、变形、脱落。 5、 怎样识别液化石油气气瓶、灶具的漏气? 每次更换气瓶后或嗅到一种特殊的臭气时,或发现封口胶套破损,用户可用肥皂水涂抹各连接处 ,如有气泡出现 ,说明漏气。严禁用明火检查漏气。 6、 发现漏气怎么办? (1) 如果发现漏气,首先要立即关闭角阀开关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严禁各种火种靠近,亦不要 开关电灯或其他电气设备,请供应单位专业人员处理。 (2)如果发生大量漏气,而角阀开关失灵,首先要严格防止各种火种靠近,亦不要开关电灯、或其 他电器设备、除应立即报警外,要尽快设法用塑料布等物强制捆扎阻漏,并请供应单位专业人员处理。 7、 发生火险怎么办? (1) 如果发生灶具连接处、胶管、减压阀部位漏气着火不大的,只需把气瓶角阀开关关闭,一般会 自行熄火,如果火大可用大块湿布扑灭; (2)如果是气瓶与角阀连接处着火,或火太大无法关角阀、或因火大使角阀开关失灵了,一方面要 用水浇瓶降温、迅速用棉被、毛毯浸水后去扑灭火焰,再设法包扎阻漏,尽快并请供应单位专业人员 处理。送往供应站处理; (3)如果室内发生火灾,不要惊慌、要迅速关紧角阀开关,拧下减压阀或剪断胶管,把气瓶移到室 外安全空旷的地方,如瓶温高,要用冷水浇淋降温,并通知供应单位处理。 8、 气瓶里有残液怎么处理? 因受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和气温的影响,气瓶里剩有少量残液是正常的,用户切不可自行处理。因为残液倒出后容易挥发,遇有火种会造成严重灾害。所以,瓶内残液必须退回供应单位统一处理。 9、用户自己应该经常做好哪些安全检查工作? (1) 点火前要检查各种设备是否漏气,如果漏气就不能点火。 (2) 临睡、外出和使用后,要检查气瓶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 (3) 开启角阀前,首先应该检查开关是否关着,以防前一次使用后没有关,下一次使用时又使劲开,容易将角阀弄坏,甚至发生事故。 (4) 经常检查气瓶角阀手轮的压盖六角螺帽有否松动;耐油胶管有无破裂;耐油管路连接可紧。 四、用户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注意事项: 1、要在单独的砖瓦结构厨房中使用,正确安放液化石油气的设备。 2、钢瓶必须要直立放置,不允许卧放或倒放。 3、钢瓶必须要远离热源,摆放在易搬动、周围没易燃物,较通风的地方,灶、瓶距离在80公分以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钢瓶加热。 4、装减压阀前要检查密封橡皮圈,做到无变型、缺损、装减压阀手轮要对正阀口,要逆时针旋转上紧。 5、橡皮管、灶具开关、减压阀及手轮至瓶阀连接部位是较易漏气部位,检查漏气请用肥皂水涂刷检查部位,切勿用火查漏。 6、不准私自拆卸、改装液化石油气专用设备,有问题请交供应单位处理。 7、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时要及时关紧瓶阀,打开门窗,进行通风疏散。在泄漏场所,要严禁各类明火(包括烟头)严禁开、关各类任何电器设备。 8、发生火灾要尽快切断气源(关瓶阀),切忌将瓶放到,并及时报火警,电话:119。 9、勤检查、细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保安全请在睡觉前、出门时关上钢瓶角阀。 10、严禁私自排放钢瓶中的残液(气)。
1.可以关伐,不关很危险2.要更换3.要4.不能到地放置5.灭火泡沫最好,喷雾状水
1、二种情况会爆炸:液化气瓶高温高压,猛烈振荡!2、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2、换一根新的不更好吗?4、在燃烧状态下,禁止猛烈摇晃,绝对禁止倒过来或用开水去加热。否则会有爆炸危险。5、放上一个吧1真没有用湿布赌!但没有比灭火器更安全更快速的了!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6,液化气站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一、液化气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总贮量在50m3以下)1、距站外工业区外墙至少应有50米;2、距民用建筑40米;3、距站外高速、Ⅰ、Ⅱ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0米;4、距站外Ⅲ、Ⅳ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15米;5、距站外架空电力线路至少应有1.5倍杆高;6、距站外Ⅰ、Ⅱ级通讯线路至少应有30米。二、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总贮量在51—200m3或单罐容积>20m3)1、距站外工业区外墙至少应有60米;2、距民用建筑45米;3、距站外高速、Ⅰ、Ⅱ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5米;4、距站外Ⅲ、Ⅳ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0米;5、距站外架空电力线路至少应有1.5倍杆高;6、距站外Ⅰ、Ⅱ级通讯线路至少应有30米。参考资料搜了网:http://www.51sole.com/b2b/sides112720286.html
液化石油气储罐充装站与居民住宅的安全距离设计时的主要依据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安全距离是以储罐外壁为基点,且与气站的总设计容量和单罐容量相关。1、气站总容积小于等于5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立方米时,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
液化气站规范序 号项 目内 容 标 准备 注1整治要求燃气企业必须达到企业资质标准,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并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2质量要求燃气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液化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3技术要求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的各项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4站址要求1、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地区。2、燃气储配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机场、铁路、公路桥涵(洞)、重要建(构)筑物、水坝、防洪堤及通讯、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3、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站址应选择在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总贮量在50m3以下)1、距站外工业区外墙至少应有50米;2、距民用建筑40米;3、距站外高速、ⅰ、ⅱ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0米;4、距站外ⅲ、ⅳ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15米;5、距站外架空电力线路至少应有1.5倍杆高;6、距站外ⅰ、ⅱ级通讯线路至少应有30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6贮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总贮量在51—200m3或单罐容积>20m3)1、距站外工业区外墙至少应有60米;2、距民用建筑45米;3、距站外高速、ⅰ、ⅱ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5米;4、距站外ⅲ、ⅳ级公路路肩至少应有20米;5、距站外架空电力线路至少应有1.5倍杆高;6、距站外ⅰ、ⅱ级通讯线路至少应有30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序 号项 目内 容 标 准备 注7贮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总贮量在50m3以下)1、距民用建筑至少应有40米;2、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至少应有45米;3、距罐瓶间、压缩机室、瓶库、槽车库至少应有18米;4、距门卫、值班室至少应有18米;5、距消防池、消防房至少应有40米;6、距基地围墙至少应有10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8贮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总贮量在51—200m3或单罐容积>20m3)1、距民用建筑至少应有45米;2、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至少应有50米;3、距罐瓶间、压缩机室、瓶库、槽车库至少应有20米;4、距门卫、值班室至少应有20米;5、距消防池、消防房至少应有40米;6、距基地围墙至少应有15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9充装台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月平均日充装量小于200瓶)1、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米;2、距槽车库、配电室不应少于12米;3、距站区围墙不应少于10米;4、距汽车库不应少于25米;5、距新瓶库、备件库等非明火建筑不应少于12米;6、距消防水池、消防房不应少于25米;7、装卸柱可设在充装台无门窗洞口的山墙一侧;8、瓶库与灌瓶间的距离不限。《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要求1、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范围为10000湖左右;实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5倍,空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非燃烧实体围墙;瓶库应分为实瓶区、空瓶区和年检瓶区。2、安全要求:⑴须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牌;⑵须配备跔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施(如防燃灯、防燃开关、防燃电扇等);⑶建筑物是3层以下的砖混结构;⑷钢瓶应当存放在瓶库,空瓶、实瓶、年检瓶分区存放;⑸距民用建筑至少不应少于10米;⑹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至少不应少于30米;⑺与重要公共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0米;⑻与主要道路间距不应小于10米;⑼与次要道路间距不应小于5米;《江西省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办法》、《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序 号项 目内 容 标 准备 注11管道煤气要求管道煤气必须按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如地下燃气管道铺设在前,其上面和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2建构筑物防火、防爆要求1、门、窗应向外开;2、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3、充装台、附属瓶装、槽车库、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4、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桩、钢桩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层;5、卧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6、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3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设施要求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当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贮罐固定喷淋装置等。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4、单罐容积超过20m3或总容积超过50m3的贮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5、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6、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序 号项 目内 容 标 准备 注14其他要求1、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2、燃气企业所使用的贮罐、钢瓶、压力管道以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验;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须有相应资质;4、由于压缩机操作技术要求较高,各气站操作人员须经培训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5、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规定,充装站自有钢瓶应达到的最低数额为:区充装站5000只;县(市)城区充装站3000只;乡(镇)充装站1000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15市场准入制度一、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入市场经营。燃气企业若设立瓶装供应点,还须办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申报表;2、项目批准文件;3、设计图纸、竣工图纸;4、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及检验记录;6、压力容器、管道检验记录;7、消防设施检验记录;8、防雷、防静电设施检验记录;9、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燃气专业人员上岗证;10、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1、其它相关资料。《江西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7,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理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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